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和體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0日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在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國前列,尊重流動人員為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貢獻,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結合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戶籍不在中山市,目前在中山市有穩定工作,積分累計達到30分以上的流動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由其本人申請并經市相關職能部門核實,可申請積分入學排名。
(一)已在中山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含居住登記)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二)提出申請的上月已在中山市繳納社會保險(派駐中山分支機構,可在總部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且繳納社會保險累計滿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
第三條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統籌,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依職責權限協助實施。
第四條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采取個人自愿、分區申請、統一管理的模式。
第五條流動人員可在其工作鎮區或本人、配偶的產權房屋所在鎮區,為其未曾入讀小學或初中(含中山市內、外)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申請積分入學排名。
第六條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由基礎分和附加分兩部分構成,具體積分項目指標見附件《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
第七條流動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學位的指標數,由市教育和體育局擬定并報市政府批準,在積分入學申請結束前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按照總量控制原則對申請積分入學的流動人員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區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內的,可按有關規定獲得相關待遇。
第九條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若因實際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教育和體育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市教育和體育局根據本規定擬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頒布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中府〔2019〕29號)同時廢止。
附件: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
附件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
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計分標準由兩部分組成,即基礎分和附加分,其中基礎分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和居住情況三項內容,附加分指標包括人才崗位、專利創新、表彰獎勵、社會貢獻、納稅情況、社會教育等六項內容。
計算公式為: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
積分指標及分值如下:
一、基礎分
(一)個人素質積分。
個人素質積分=文化程度得分+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標準:大專積50分;本科積90分;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以上的積150分。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計積分。
2.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得分標準:初級技工積10分;中級技工積20分;高級技工、專業技術資格初級積50分;技師、專業技術資格中級積80分;高級技師、專業技術資格高級積100分。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計分,不累計積分。
(二)參保情況積分。
得分標準:參加中山市社會保險,每滿半年積10分(外省、外市轉入的社保每滿半年積2.5分)。可累計積分,不滿半年不計分。
(三)居住情況積分。
居住情況積分=房產情況得分+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下同)年限得分+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得分。
1.房產情況得分。
得分標準:本人或配偶在中山市擁有合法房產(住宅)積100分,產權人為多人的,按本人和配偶合計份額的比例進行積分,多套房產(住宅)不可累計積分。
2.辦理居住證年限得分。
得分標準:在中山市內辦理居住證,每滿半年積7.5分,可累計積分,不滿半年不計分。
3.住房公積金繳交情況得分。得分標準:
(1)按規定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積6分;
(2)在本市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每繳交3個月積1.5分,最高限48分。
二、附加分
(一)人才崗位積分。
1.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得分。
得分標準:在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就業的技術人員,每滿1年積6分,最高限48分。具體辦法由市科技局制訂。
2.環衛工作人員得分。
得分標準:在中山市從事環衛工作滿1年積6分,每增加1年再積6分,最高限48分。
3.公交工作人員得分。
得分標準:在中山市從事公交運輸工作滿1年積6分,每增加1年再積6分,最高限48分。
(二)專利創新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中山市獲得國家授權并有效的發明專利在遞交專利申請時記載的發明人,每項積15分;發明人為多個的,按實際發明人數進行平均計分。最高限30分。
(三)表彰獎勵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在中山市獲得黨中央、國務院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積100分;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或部級行政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積75分;獲得中山市委、市政府或廳局級行政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積50分;獲得中山市鎮區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市級機關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積25分;可累計積分,最高限100分。各級行政部門頒發的星級志愿者證書和其他主要依據志愿服務時數評定的證書不納入此范疇。
(四)社會貢獻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中山市從事社會服務按以下標準計分。
1.參加志愿服務滿50小時積4分,此后每滿10小時積1分,最高限50分。
2.參加無償獻血每滿100毫升積1.5分,機采血小板每1U積3分,最高限15分。成功實現骨髓捐獻(造血干細胞),積50分(此項積分不受近5年限制)。
3.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積極參與各項社會服務,在中山市兩新組織黨建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取得相應積分的,每滿1000積分積0.5分,最高限30分。
4.充分發揮道德模范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的引領作用,獲文明系統評為“中山好人”的加50分,“廣東好人”的加75分,“中國好人”的加100分。
(五)納稅情況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個人在中山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款每滿1000元積1分,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累計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款每滿1萬元積1分(個人繳納的其他稅款以經營實體中個人的出資比例計算),最高限300分。
(六)社會教育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中山市積極參與社區活動和社會教育培訓,提升自我素養,獲得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開放大學頒發認可的結業證書,每次積3分;不同類別的課程培訓結業可累計積分,最高限15分。
圖解政策:《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入學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