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石岐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原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石岐執法分局)在2021年1月1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和《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先行登記保存和扣押物品一批,因當事人逾期未按規定進行處理,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議訴訟,現對上述物品予以公告,具體物品見附件。請上述物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天內到中山市石岐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受處理。逾期仍不接受處理的,上述物品將被依法處置。
附件:扣押物品列表
中山市石岐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