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教策﹝2018﹞7號)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按要求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滿三十日前,需向核發辦學許可證的行政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應材料。下列學校的辦學許可證到期一直未提交延續申請材料,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以下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予以注銷。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石岐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