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中三角執罰字〔2024〕57號
名稱:中山市福優保健服務中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000MA********
經營者姓名:宋賢平
居民身份證:5105251974********
地址:廣東省中山市三角鎮****
2024年7月16日,本單位根據舉報線索對你單位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場所招牌標示“福鑫中醫”,現場發現有自制藥酒、頭孢克肟分散片、點痣膏、貴賓卡登記本等物品。
經查明,符某相于2024年4月至6月,到你單位進行臉部祛斑。符某相首次前來時,你單位經營者宋賢平先使用自制藥酒為符某相臉部消毒,然后涂上“草本古方點痣膏”,通過腐蝕剝脫達到祛斑功效。符某相第二次前來時,臉部出現疼痛、流膿現象,宋賢平給符某相開了頭孢克肟分散片、布洛芬等藥物服用。你單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宋賢平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期間你單位收取符某相費用共7078元,但由于祛斑效果不佳,并造成損害,費用已全部退還。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執法錄像、《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及物品清單、《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物品處理通知書》及物品清單、宋賢平《詢問筆錄》(2024年7月16日、22日)、《營業執照》復印件、宋賢平身份證復印件、宋賢平與符某相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宋賢平醫師執業信息查詢截圖、退款微信轉賬記錄截圖、藥品照片、藥酒成分照片、符某相會員卡及顧客登記表照片、顧客登記表、符某相《詢問筆錄》及身份證復印件、符某相與宋賢平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投訴舉報材料、符某相指認宋賢平照片等證據證實。
你單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療美容執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
本單位已于2024年10月31日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亦未提出聽證申請。該事實有《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三角執罰告〔2024〕57號)、送達錄像等材料為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50,000.00 大寫:人民幣伍萬元整。
2.沒收非法財物,1瓶養生藥酒、1瓶點痣膏、12片布洛芬片、5粒布洛芬緩釋膠囊、1盒頭孢克肟分散片、1瓶外用藥酒。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三角執罰字〔2024〕5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三角鎮綜合行政執法局領取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10日
聯系單位:中山市三角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鎮月灣路20號
聯系人:吳先生
電話:0760-22819366 傳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