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蒲坤生
居民身份證:510823************
住址:四川省廣元市劍閣縣****
2024年6月,何某、韋某等2名工人到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角分局反映你拖欠工資。經核查,你以前妻冉某平的名義,承包中山市三角鎮高平大道**號經營洗水業務,招用主管高某進行管理,招用何某、韋某等工人,從事洗水開機、馬騮、脫水、烘干、分色、炒鹽、雜工及司機等工作,開展洗水經營活動。經營期間拖欠高某等1人2024年1月份工資15150元,高某等2人2024年2月份工資6005元,高某等18人2024年3月份工資95090元,高某等37人2024年4月份工資302248元,高某等28人2024年5月份工資214440元,鄧某等26人2024年6月份工資71499元,共計704432元。
2024年6月17日,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三角分局向你發出《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知書》(粵中三角執責字〔2024〕410號),責令你于2024年6月18日前足額支付上述工人工資。截至2024年6月19日,你拒不執行責令改正,未按照要求整改完畢,仍拖欠上述工人工資共計704432元。
以上事實有你的身份證復印件、《情況說明》、《勞動保障監察書面材料審查通知書》、《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整改復查意見書》及送達回證、《關于蒲坤生拖欠工人工資案件的調查報告》、群眾來訪簽名表、蒲坤生《詢問筆錄》(2024年6月17日、19日、25日)、歐某《詢問筆錄》、《詢問筆錄》和身份證復印件(何某明、韋某旦、吳某、龍某均、羅某專、羅某峰、黃某菊、王某相、龍某沖、袁某蘇、李某華、鄧某才、楊某琴、朱某連、蒲某生、龍某斌、王某起、李某杰、余某珍、鮮某軍)、中山市里溪市場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黃某華和歐某榕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廠房、設備租賃合同》及冉某平身份證復印件、2024年3月收費通知單及微信收款截圖、中山市三角鎮**洗水廠車間工資表等證據證實。
你拖欠工資拒不履行責令改正,該行為已違反《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的規定。
本單位已于2024年10月31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亦未提出聽證申請。該事實有《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三角執聽告〔2024〕493號)、送達公告等材料為證。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的規定,參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序號79,你的違法行為屬于從重裁量檔次。本單位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20,000.00 大寫:人民幣貳萬元整。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三角執罰字〔2024〕49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三角鎮綜合行政執法局領取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繳款須知要求繳納罰款(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
2024 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