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王應琴
居民身份證:51050419**********
住址:四川省瀘州市龍馬潭區****
經核查,你(單位)于2024年4月18日在中山市三角鎮高平大道占道經營大排檔。該地點不是指定的集中擺賣場所,現場你未能出示營業執照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因你擅自占用道路設攤經營的行為屬初次違法,并在責令限期內整改完畢。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依據《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第十方面第三部分“擅自占用街道兩側和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各類建筑退讓區域等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曬物品,初次違法的,責令整改,及時整改的不予處罰;經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的規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情形,三角鎮人民政府決定對你作出不予行政處罰。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三角執不罰字〔2024〕19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三角鎮綜合行政執法局領取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中山市博愛五路68號中山市司法局一樓大廳8號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鎮福煌北路19號三角鎮綜合治理辦公室復議受理點)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聯系單位:中山市三角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鎮月灣路20號
聯系人:吳先生
電話:0760-22819366 傳真: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