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曾維進
居民身份證:43102119****12****
住址: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
經核查,你(單位)于2024年9月26日在廣東省中山市三角鎮和諧路融創小區隨意傾倒建筑垃圾,現場你未能向執法人員出示營業執照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驗)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現場視頻等證據證實。
你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規定。
三角鎮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月19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你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你未向本單位提出陳述、申辯。該事實有《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粵中三角執罰告〔2024〕1071號)、送達回證等材料為證。
參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C208.26,“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5平方米(或2.5立方米)以上的,屬于嚴重情節,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3.5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你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檔次。
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單位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貳佰元整(¥20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繳款須知要求繳納罰款〔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因無法與你(單位)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三角執罰字〔2024〕107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三角鎮綜合行政執法局領取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地址:中山市博愛五路68號中山市司法局一樓大廳8號窗口或中山市三角鎮福煌北路19號三角鎮平安法治辦公室復議受理點)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山市三角鎮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聯系單位:中山市三角鎮綜合行政執法局
聯系地址:中山市三角鎮月灣路20號
聯系人:吳先生
電話:0760-22819366 傳真:0760-855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