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中山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推進,極端天氣頻發嚴重影響了居民生活及城市品質。對此,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多次下發文件、召開會議作出相關決策部署。2013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建設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海綿城市’理念”。2014年10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指導各地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建設。2015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對海綿城市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2016年6月,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全力推進全省海綿城市建設。2022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明確了海綿城市的內涵和實施路徑,并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提出清晰要求。
市自然資源局于2020年5月發布《中山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試行)》(中山自然資規劃〔2020〕188號),其中對部分建設用地不作要求或不納入海綿城市管控范圍;市政府于2021年11月發布《中山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中府規字〔2021〕9號、中府〔2021〕146號),其中第四條對豁免清單的定義和內容有初步描述,符合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的建設項目已有初步范圍,但仍存在著項目類別少、清單范圍模糊、項目類別未具體到子類等問題,在我市海綿城市建設中實施困難。為進一步優化我市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豁免清單,提升項目報建、審批等有關工作效率,制定《中山市建設項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十分有必要。
二、文件起草依據
主要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中府辦函〔2017〕104號)、《中山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試行)》(中山自然資規劃〔2020〕188號)、《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府規字〔2021〕9號、中府〔2021〕146號)。同時參考和借鑒深圳、東莞、佛山、汕頭等城市的豁免經驗和實際做法。
三、文件主要內容
列入豁免清單的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砻馇鍐喂舶ㄌ厥獾刭|區、特殊污染項目、特殊用地類型項目、非土建類項目或海綿措施影響基本使用功能的項目、其他項目五大類,其中特殊地質區、特殊污染物項目來源于《中山市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中對豁免清單內容的描述,特殊用地類型項目來源于《中山市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導則(試行)》中提及的不做指標要求的部分用地類型,非土建類項目或海綿措施影響基本使用功能的項目和其他項目來源于深圳、佛山、東莞、汕頭等城市的豁免經驗并結合我市工作實際需要增加部分項目類別。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