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范和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及運行管理,現將《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21日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夯實創新在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規范和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及運行管理,加快提高創新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市工程中心”)的申報、組建、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市工程中心,是指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我市產業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突破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中的關鍵技術和核心裝備制約,強化對我市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的技術支撐和保障,依托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市工程中心是在產業技術創新鏈條上連接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產業化應用的橋梁和紐帶,是我市自主創新支撐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市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裝備技術及其關鍵零部件研制、關鍵工藝研究并推動產業化應用,研究產業技術標準、培養工程技術創新人才、促進重大科技成果應用、推動產業技術的交流合作、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等,加快推動建設現代產業體系。
第四條 市工程中心旨在對接國家和廣東省加快創新平臺建設的政策要求,建立先進的產業技術研發試驗設施,形成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結構合理的創新團隊,構建長效的產學研合作機制,成為應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有效渠道、產業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市工程中心的建設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的迫切需求,加強關鍵技術供給,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要具有顯著的專業技術特色,突出產業技術優勢和高水平創新團隊;要充分利用現有研發基礎和條件,以增量投入帶動原有創新資源的優化配置;要積極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采取靈活有效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局”)根據有關重大戰略部署、重大規劃實施、重大工程建設、重點區域創新發展等需要,遵循“少而精” 的原則,擇優擇需部署建設市工程中心。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作為市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的指導協調部門,主要負責:
(一)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支持市工程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指導市工程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二)組織申報并論證市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對符合條件的支持啟動建設;對完成籌建任務的工程中心,推動驗收并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市工程中心運行評價。對獲批建設且運行優良的市工程中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和省級工程研究中心。
第八條 各鎮街(發展改革部門)是工程研究中心建設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
(一)組織所屬市工程中心申報和管理,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符合性等情況進行初步審核,督促、協調落實建設條件;
(二)組織市工程中心組建驗收,以及市工程中心運行的監督管理;
(三)建立相應的監督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九條 市工程中心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
(一)編制工程中心組建方案,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根據組建方案及有關文件要求,推進工程中心組建;
(三)落實市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的人員、設備、場地等支撐條件,籌措市工程中心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市工程中心順利建設和正常運行;
(四)承擔市有關部門委托的研發任務,保證工程中心的開放運行和共用共享,為中山市相關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提供研發和試驗條件;
(五)按照有關要求向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和市工程中心運行情況,以及主要發展成效;
(六)為自身培育發展成為國家級和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術和人才儲備。
第三章 申報與組建
第十條 市發展改革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市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布局,并采取適當形式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擬申請組建市工程中心的實施主體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發展改革局發布通知中明確的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市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勵、成果轉化激勵和知識產權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八)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市工程中心項目的申報單位須是在中山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機構或高校。
第十三條 鼓勵相關領域的優勢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社會投資機構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申請組建市工程中心,以實現資源共享交流。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按照市發展改革局通知要求,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編制組建方案(編制提綱見附件1)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采取適當形式對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評估論證,將符合條件的組建方案推薦給市發展改革局。
第十六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主管部門推薦,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市工程中心組建方案進行論證,重點包括組建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申報單位的條件、發展目標及實現可能性等。
第十七條 市發展改革局根據論證意見,綜合研究后,擇優確定擬啟動組建的市工程中心,并通知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局同意啟動組建工作后,工程中心進入籌建期并納入市工程中心培育庫,可暫以“××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實施組建方案中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根據中山市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監督管理制度,對處于籌建期的工程中心加強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監察和檢查等各項工作。
第二十條 市工程中心的籌建期一般不超過三年。達到組建方案明確的籌建期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編制籌建期驗收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2)并附相應證明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工程中心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驗收報告進行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市工程中心,采取適當形式組織驗收。主管部門須于驗收工作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向市發展改革局提出驗收備案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對不能按期達到組建目標、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在籌建期結束前,可由主管部門向市發展改革局提交延長籌建期的書面申請,說明原因、擬采取的措施和計劃完成日期。原則上,延長籌建期的時限不能超過一年且只能申請一次。
籌建期或延長期滿未完成組建任務的,取消確認為市工程中心的資格,且不得再以“××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籌)”的名義開展工作,由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對后續事宜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發展改革局對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的工程中心驗收報告及證明材料等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正式確認為“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 運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市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發展改革局牽頭,結合實際不定期對經正式確認的市工程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在評價年度完成組建并通過驗收的市工程中心,可不參加當年的集中評價。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改革局制定《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評價指南》(另行發布),明確評價指標體系、數據采集規范、材料報送要求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運行評價程序為:
(一)數據采集。市工程中心按市發展改革局發布的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主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報告、工程中心評價數據表及其相關附件和證明材料。
(二)數據初審。主管部門對市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進行核實,并對材料完整性、真實性出具意見,按發布的通知要求將評價材料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三)數據核實。市發展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工程中心報送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按照評價工作指南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形成評價結果。
(四)市發展改革局對評價結果進行確認,并向主管部門通報評價結果。 評價結果將作為是否給予后續創新能力建設扶持以及是否推薦申報省級和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市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工程中心需要對組建方案中明確的目標任務作重大調整的,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市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市發展改革局備案;
(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工程中心功能實現的,由主管部門初審后提出調整建議,報市發展改革局審核。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將市工程中心建設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及時報送市發展改革局。
第三十條 主管部門應對市工程中心報送的材料和數據承擔核實責任,確保真實可靠。市工程中心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行為,一經核實,記入其實施主體單位的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局撤銷其市工程中心稱號:
(一)運行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次運行評價結果均為基本合格的;
(三)逾期未報送評價材料的;
(四)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五)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六)因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七)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九)市工程中心被依法終止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統一命名為“XXX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后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工程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中發改高技術〔2017〕102號)同時廢止。
附件1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申請報告編制大綱
一、項目摘要
二、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1、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2、國內外技術發展狀況、技術發展的比較分析與技術發展趨勢預測分析
3、當前急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三、主要方向、任務與目標
1、擬突破的技術方向
2、主要功能與任務
3、近期和中期目標
四、組織機構、管理與運行機制
1、申報單位及各參建單位概況
2、機構設置與職責
3、主要技術帶頭人、管理人員及技術隊伍情況
4、運行和管理機制
五、籌建期建設方案
(一)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與建設地點(包括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二)項目招標方案
六、節能及環境影響
1、節能分析
2、環境影響評價
七、項目實施進度與管理
1、建設周期
2、項目實施進度安排
3、建設期的項目管理
八、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1、項目總投資估算表
2、建設投資估算
3、分年投資計劃表
4、項目資金籌措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九、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
1、經濟效益分析
2、社會效益分析
十、項目風險分析
1、技術風險
2、技術服務與市場風險
3、其它風險
十一、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十二、相關文件要求的附件、附圖、附表
包括立項文件、資金、環保、土地、規劃、生產許可等有效文件,以及專利、科研成果鑒定、標準制定等相關文件。
附件2
中山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編制大綱
一、項目摘要
二、項目建設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設內容和質量評定
1、建安工程
主體工程完成情況;配套設施完成情況;工程質量評定情況;文檔資料
2、實驗室儀器設備配置
配置的合理性與完整性;儀器設備的調試、聯機運轉情況
3、配套條件
水、電、氣等支撐條件;其他配套條件
四、財務決算
1、資金到位情況
2、工程決算及審計報告
3、科研經費
4、流動資金
5、投資效果評價
6、其他
五、運行機制
1、組織機構
2、規章制度
3、管理與運行機制
4、主要負責人和骨干隊伍
六、建設期的工作業績
1、科研開發
2、合作關系
3、技術成果及應用
七、近中期任務與目標
1、近三年的主要任務與目標
2、近期發展戰略
3、中遠期發展計劃
八、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九、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