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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中發改能源〔2022〕342號、中發改規字〔2022〕6號 ???????? 信息來源: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發布日期:2022-06-29 分享: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厘清各鎮街、各職能部門對充電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管職責,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營造我市安全平穩的電動汽車充電市場環境,我局制定《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9日


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提升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公共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集中式充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包括充電站地面構筑物、供配電系統、充電設備、監控管理系統、計量系統、防護設施、通風及消防設施等。

  公用充電設施,是指對社會開放,可對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非法人組織及其員工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第三條  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屬地和行業(領域)共同監管。各鎮街政府須將轄區內各類充電設施納入所在鎮街政府、村(居)委的網格化管理范圍。


第二章  安全主體職責


  第四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由所有權人和運營企業共同承擔,其安全監管工作由屬地鎮街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自用充電設施的安全主體責任由其所有權人承擔。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將其所屬充電設施委托給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運營企業、物管企業)運營、維護管理的,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雙方共同承擔充電設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在充電設施場所選址、消防改造、規劃設計、施工建設過程中,須遵守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相關要求。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充電設施專用配電變壓器應選用節能型變壓器。

 ?。ǘ┏潆娫O備須在醒目位置特別標識“有電危險”、“未成年人禁止操作”警示牌及安全注意事項,室外場所還須特別標識“雷雨天氣禁止操作”警示牌。

 ?。ㄈ┏潆娫O施區域須按現行國家標準規定配置滅火器,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停車場,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50974)、《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 15-150-2018)等現行標準的相關規定。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汽車庫均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給水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ㄋ模┏潆娫O施的接地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充電站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須共用接地裝置。充電設施須具備過負荷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

  第六條  對于用戶需安裝自用充電設施的,以充電設施線路接入公用電網的連接點為投資分界點,按產權歸屬確定供用雙方建設運維范圍,由電力企業會同用戶或委托的電動汽車銷售企業、充電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到現場進行用電、施工可行性勘察,確定項目是否具備建設條件后方可施工,充電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充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其所有權人須開展驗收工作,確保工程符合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竣工標準,并保留竣工驗收資料備查。

  第七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須按照現行行業運營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產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安全員,明確運營各環節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制度須包含流程監控、現場管理、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宣傳培訓等內容,并定期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及評估整改。

  第八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須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充電安全知識、用電安全規范、應急處理辦法等,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九條  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及運營企業須做好充電設施的日常安全維護工作;加強充電車輛管理,充電期間嚴禁車內乘坐人員;確保配電、充電、監控、消防、防雷等設備完好無損;確保充電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須配合做好場所安全提醒;對不能提供充電服務的廢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及運營企業須及時進行清理。

  第十條  充電設施所在場地管理方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約定做好管理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充電設施所在場地開展日常巡視工作中,如發現安全隱患問題的,須及時告知充電設施所有權人及運營企業,并督促其及時消除隱患;遇緊急情況時,須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

  第十一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須建立企業級充電監控及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其中充電監控系統須實現對充電設施運行和充電過程的監控,在檢測到危害充電安全的異常情況(如絕緣監測異常、電池溫度過高、電壓過高、電流過大等情況)時須進行告警,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或運營企業須及時對充電設備進行斷電和巡檢現場,同時系統須具備數據存儲、管理功能。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將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行實時數據錄入中山市充電設施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并確保數據的連續性和真實性,市平臺須配合市發展改革局利用上述數據開展全市充電設施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三章  監管職責分工


  第十二條  各鎮街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并落實鎮街相關部門行業管理責任和鎮街政府、村(居)委會的屬地網格化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對各類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管職責,各部門分工如下: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根據職責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并指導市平臺開展監控工作。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開展涉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并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要求對新建住宅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組織驗收,負責督促落實物業管理機構對申請并具備建設條件的充電設施項目出具同意項目建設的意見,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交通場站的業主和經營單位做好本場所內所建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物業企業與村(居)委落實對充電設施及其使用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違法犯罪行為,對違規占用公共充電停車位的協調等工作。

  市城管和執法部門負責監督指導鎮街做好環衛作業單位所屬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落實對各類建設項目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進行規劃條件核實。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充電設施及其適用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事故救援工作。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執行和計量監管工作。

  市供電部門負責配合各鎮街和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充電設施的供電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向各鎮街和相關主管部門提供市平臺監控數據,并做好安全用電宣傳。

  對應市相關部門的鎮街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充電設施的建設、運行和安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在電網企業開展并網驗收環節進行聯合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不定期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全市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抽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通報相關鎮街政府和主管部門,相關鎮街政府和主管部門須就檢查結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督促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期限整改;各鎮街政府和市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并開展日常安全檢查,督促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限期整改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四章  追責處置機制


  第十五條  對未能正確履行本辦法安全工作職責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由所屬鎮街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提醒、約談。

  第十六條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作出停止使用所涉充電設施的決定,所涉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拒不執行停止使用決定的,可以通知有關單位對所涉充電設施場站停止供電,強制其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停止供電決定,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所涉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進行現場核實后,應當及時作出恢復供電的決定。

  第十七條  因充電設施的原因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的,根據事故級別,分別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支隊和所在鎮街政府進行調查處理。對安全主體責任未落實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各鎮街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鎮街的實施辦法,確定本鎮街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監管職責分工及相關條文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后3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圖解】《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

  《中山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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