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鎮特困人員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的正常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民政部關于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經研究,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原則。
(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
(三)堅持城鄉統籌、嚴格規范原則。
(四)堅持公正公開、便民利民原則。
第三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
沙溪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公開公示等工作。鎮社會事務局作為本鎮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的經辦機構,具體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各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第四條 特困人員的確定
具備我鎮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一)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等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視為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收入總和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視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均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全日制在校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低收入家庭成員;殘疾等級被評定為重度殘疾(一、二級)的殘疾人;經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支出型貧困醫療救助對象;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家庭財產認定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財產認定標準的。
(四)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內,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五)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五條 辦理程序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公布前已經確定為農村五保對象的,可以直接確定為特困人員。
(一)申請程序。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或者委托村(居)委會代為申請,申請應該提交一下材料:
申請人有效身份證;
填寫《中山市特困人員供養申請表》和《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有房產的須提交房產證、土地證復印件);
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
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
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村委會先進行核實和評議,對符合條件的,召開村兩委干部會議表決通過后,在村務公開欄中公示7天;經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后,村民委員會在《中山市特困人員供養申請表》審批表“村(居)委會核實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中注明“已召開兩干部會議表決通過,并經公示無人提出異議,同意按沙溪鎮特困人員供養工作實施辦法對申請人進行供養”,后提交鎮社會事務局審批。
(二)受理程序。鎮社會事務局在申請人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所有項目均符合規定及認定標準的,鎮社會事務局予以受理,并在生成核對報告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生成核對報告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
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鎮社會事務局在申請人提出異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重新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三)審核程序。鎮社會事務局自送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進行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并將調查核實結果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鎮社會事務局于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調查核實材料和公示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人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鎮社會事務局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并將民主評議結果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市民政部門審批。
民主評議由鎮社事務局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員會成員、村(居)民代表等參加。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鎮社會事務局可以委托申請人居住地的鎮社會事務局進行入戶調查核實。
(四)審批程序。鎮社會事務局全面收集各村(居)委會提交的調查材料并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按規定隨機抽查核實后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市民政部門及時批準,并委托鎮社會事務局在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社區公開欄以及鎮政府公共服務大廳進行公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并在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后有異議的,市民政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委托鎮社會事務局發給申請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從公示結束之日的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
(五)終止程序。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村(居)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鎮社會事務局,由鎮社會事務局審核并報市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救助供養并予以公示:
1、已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的;
2、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
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的。
鎮社會事務局應當對特困人員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定期復核,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審核并報市民政部門核準后,終止供養并予以公示。
鎮社會事務局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入戶調查。
特困供養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六條 供養內容及標準
特困人員供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按照基本生活標準發放現金或銀行轉賬的方式予以保障。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分別按不低于本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確定。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原則上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采取發放服務券(代金券、代金卡)等形式予以保障。
(三)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予以全額救助。
(四)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后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鎮社會事務局委托村(居)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除按省市有關政策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外,其余必要喪葬費用按照特困人員6個月基本生活供養標準從基本生活供養資金中核銷。
(五)提供住房救助。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住房狀況由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審核并公示,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等方式優先給予住房救助。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家庭住房狀況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調查核實并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批,經審批決定納入住房救助范圍的,優先納入當地危房改造計劃。
(六)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照料護理標準、住房救助標準和危房改造補助標準、教育救助標準等供養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在統籌本市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日常照料和住院護理水平、住房價格水平等因素基礎上確定、公布。
第七條 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方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
(一)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鎮社會事務局可委托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服務。
(二)集中供養。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市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鎮社會事務局或村(居)委會可協助其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特困人員,應當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農村特困人員一經確定,由鎮社會事務局代表鎮政府與供養方(包括村民委員會或認養人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按實際供養方決定)和特困人員(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除外)三方簽訂《特困人員供養協議》。《特困人員供養協議》應當載明各方的權利義務、供養的內容和標準、特困供養對象個人的所有財產及其對財產的處分意見等。
第八條 發放支付途徑
(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城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費用由鎮財政全額負責,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費用由鎮財政和所在村按7:3比例按月支付發撥給特困人員,鎮財政支付部分,每月于15日前通過銀行劃賬方式劃到村(居)民委員會賬號代為轉發給特困人員,可直接發放到特困人員賬號上或發放現金,其中發放現金的,需兩名民政干部(鎮、村各一名)現場見證發放。鎮民政干部每季度通過入戶走訪、電話回訪等方式核實情況,落實廉改風險防控工作。
(二)特困人員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報銷后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予以全額救助。城鎮特困人員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由鎮財政全額負責,農村特困人員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由鎮財政和所在村按7:3比例按月支付發特困人員,鎮財政支付部分,每月于15日前通過銀行劃賬方式劃到村(居)民委員會賬號代為轉發給特困人員。
(三)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電費,鎮政府給予全額報銷,由鎮財政部門核對鎮供電部門提供的每月電費發票后與供電部門進行直接報銷處理。
第九條 其他有關事項
特困人員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其遺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特困人員供養協議》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按照《特困人員供養協議》負有供養義務的人,拒絕供養特困人員或者虐待特困人員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經教育仍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解除《特困人員供養協議》,重新安排特困人員的生活;協議供養義務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困供養工作人員貪污、挪用、侵占特困人員款物的,應當責令其全部退還,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沙溪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本實施細則未作規定的,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7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施行之日起,《沙溪鎮五保供養方案》(沙府辦〔2005〕14號)同時廢止。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