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配套公建設施的接收管理等操作事項,結合沙溪鎮實際,沙溪辦起草了《沙溪鎮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接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該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市民群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我們提出意見和建議:
1、傳真。傳真號碼:0760-86221192
2、信函。郵寄地址:中山市沙溪鎮寶珠中路1號沙溪鎮政府大院二樓企改辦(郵編:528471)
請在傳真首頁和信封上注明“《沙溪鎮建設用地配套用建設施接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2日
聯系人及電話:王振孝,0760-23385207 。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中山市沙溪鎮配套公建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沙溪鎮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接收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配套公建設施的接收管理等操作事項,根據《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辦法》(中規通[2015]72號)、《中山市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操作細則》(中規通[2016]70號)、《中山市鎮街公建設施物業處置操作細則》(中財資[2017]17號)等相關政策,結合沙溪鎮實際,特定本配套公建設施接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沙溪鎮內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和使用等事項。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配套公建設施》包含抵繳配套公建設施。
第四條建立沙溪鎮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及接收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會議制度(以下統稱“配套公建會議”)定期不定期研究配套公建設施的移交、接收、管理和使用等事項。
配套公建會議由鎮政府分管領導召集,由鎮有關部門(領導小組成員)和單位參加,日常工作由鎮財政分局負責。各部門(領導小組成員)應當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套公建設施的規劃管理及接收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將相關議題提交配套公建會議審議。
第五條各部門職責如下:
1、鎮財政分局負責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配套公建設施方案(以下簡稱“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套公建設施方案(以下簡稱“抵繳配建方案”),牽頭召集配套公建會議討論研究審查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確定配套公建設施的類別、位置、面積、移交時序等內容,起草配建責任協議書、移交認定書等合同文書,協調辦理配套公建設施移交和不動產權證辦理等工作,負責合同資料登記造冊并移交檔案館存檔;確定配套公建設施接收后的管理使用安排以及配套公建設施處置工作。
2、市自然資源局(第一分局)負責明確配套公建設施要求并在土地出讓文件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落實,組織土地出讓工作;做好配套公建用地規劃條件、明確配建相關技術要求、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規劃報建審批、驗收工作;配合落實配套公建設施的權屬登記辦證等。
3、鎮住建局負責協助配套公建設施的施工報建、工程進度、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綜合驗收備案等;會審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
4、其他部門(領導小組成員)應根據職能做好配套公建設施各項有關工作。
第六條配套公建設施的接收,應先由建設單位擬定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交領導小組研究商定后,簽訂配建責任協議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市自然資源局出具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規劃條件或《中山市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變更批復書)》要求制定配套公建設施方案,明確配套公建設施的類別、位置、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設進度和建設時間等(獨立產權用地、獨立產權建筑需在方案中明確)。辦理規劃報建與其他建筑物同時施工,在每期工程總體進度70%時配套公建設施需100%完成,待每期工程總體建設竣工后60日內通過規劃驗收,通過規劃驗收后180日內須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且30日內完成配套公建設施交付。如分期開發建設的項目需在方案內注明,須將配套公建設施設置為第一期。
第八條建設項目不具備配套公建設施建設條件或提供配套公建設施用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不足時,符合抵繳配套公建設施條件并經鎮政府同意后,可以按照“中規通〔2015〕72號”、“中規通〔2016〕70號”等文件規定以住宅、商鋪抵繳配套公建設施,抵繳配建方案由建設單位擬定。
第九條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須以書面方式提交給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應召集會議對方案進行討論研究,根據項目的實際提出具體意見和要求。必要時可以邀請建設單位列席會議對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作出解說。
為保證工作延續性和標準統一性,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原則上應固定人員參加會議。會議討論后形成會議紀要,并由參會人員逐一簽名確認。
第十條建設單位根據領導小組提出的意見對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再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確定后,由鎮政府與建設單位簽訂《沙溪鎮配套公建設施建設責任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明確配套公建設施(或抵繳配套公建的住宅、商鋪)項目、用地面積、建筑面積、位置、開工及竣工時間等要求,如屬獨立產權用地、獨立產權建筑的需在協議書中注明。《協議書》一式四份,鎮政府、建設單位各執兩份。
第十二條《協議書》需附如下資料:
1、建設單位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等;
2、《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山市建設用地規則條件》或《中山市建設用地規則條件變更批復書》;
3、土地證;
4、用地三線圖;
5、項目設計圖紙、效果圖等;
6、配建方案或抵繳配建方案(申請書)。
第十三條 配套公建設施是為片區提供公用服務的設施,建設單位須無償移交給政府,《協議書》需約定配套公建設施辦證所產生的稅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將《協議書》規定的配套公建設施內容和要求落實在規劃報建方案中,向市自然資源局(第一分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與鎮政府簽訂《協議書》的建設項目,市自然資源局(第一分局)應不得受理其規劃報建方案。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時間跟蹤工程施工進度。達到竣工要求的,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各項驗收手續。跟蹤好驗收情況,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的,及時督促建設單位按時移交配套公建設施。逾期未能移交的,向建設單位發出《關于辦理配套公建設施移交的函》。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辦理規劃驗收時,市自然資源局(第一分局)應通知鎮財政分局派人一同到現場查看實體并核對資料。如核對資料與實體有誤的,向建設單位提出意見并暫停通過規劃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由領導小組對移交的配套公建設施核實資料無誤后,鎮政府與建設單位簽訂《沙溪鎮配套公建設施產權移交認定書》,辦理配套公建設施移交手續,并約定移交的配套公建設施辦證時間。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移交配套公建設施時需一并提供如下資料:
1、《竣工驗收備案合格證》;
2、竣工圖紙一套及電子版CAD圖(含總平面圖、建筑圖、結構圖、防雷及水電安裝圖、消防安裝圖、附屬工程及隱蔽管線圖);
3、房屋質量保證書;
4、房屋門匙。
第十九條 沙溪鎮人民政府是沙溪鎮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的接收單位。
屬沙溪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持有的經營性住宅用地和商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設施(不含已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開發的用地),經鎮黨委會研究同意后,可指定該集體經濟組織為接收單位,但配套公建設施性質不能改變且需優先滿足片區公共服務要求,配套公建設施日后的運營費用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第二十條 由建設單位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申請依法對配套公建設施進行確權。
第二十一條 鎮政府需確定配套公建設施產權證權屬單位名稱報建設單位,再由建設單位負責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將配套公建設施依法辦理產權證至鎮沙溪鎮人民政府或指定單位名下。(所需資料以市自然資源局窗口收取資料為準)
第二十二條 配套公建設施產權證書由鎮財政分局或受委托管理使用的單位收執。
第二十三條 鎮財政分局是配套公建設施的管理部門,承擔配套公建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鎮政府接收配套公建設施后,應交鎮財政分局登記入賬,明確使用部門和使用用途,辦理移交手續后交由相關部門和單位使用。暫未確定使用用途的,可以委托鎮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配套公建設施的使用,遵循“誰使用、誰申請,誰使用、誰負擔”的原則。有使用計劃的部門或單位須書面向鎮政府提出使用申請,經鎮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配套公建設施。使用期間,配套公建設施的維護管理所需費用列入使用單位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 配套公建設施的處置是指因客觀需要改變配套公建設施原配套用途而發生的轉讓、出售、拆建等產權變更行為。具體按《中山市鎮街公建設施物業處置操作細則》(中財資[2017]17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沙溪鎮建設用地配套公建設施規劃管理及接收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