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消除因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市政府相關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在特定區域禁止燃放孔明燈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17年1月18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
一、將意見和建議郵寄至: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地址:中山市松苑路1號市府大樓502室;郵編:528403),有關單位提出意見的請加蓋單位印章。
二、將意見和建議傳真至:0760-88327237。
三、將意見和建議發送至:zsfggjk@163.com。
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3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在特定區域禁止燃放孔明燈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
孔明燈屬高空明火飛行物,滯空時間長,極容易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特別是對鐵路列車、航空飛行器、油氣站、電力設施設備、通信設備、各類建筑物及山林構成重大威脅。為了消除因燃放孔明燈帶來的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山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特定區域內禁止燃放孔明燈。公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山市境內鐵路線路兩側各10公里區域內,以及林區、易燃易爆物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油氣站(庫)、高壓供電設施設備等重點防護區域及其周邊燃放孔明燈。
二、各鎮政府、區辦事處要充分認識燃放孔明燈給安全生產帶來的嚴重危害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發揮基層組織作用,開展禁止燃放孔明燈宣傳教育工作,加強重要節日期間以及重點地區的巡邏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勸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燈的行為。
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綜治、公安、消防、城管執法、經信、林業、旅游、工商、安監、供電等部門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強管理,開展聯合執法,嚴肅查處違規燃放孔明燈的行為,創造安全的社會環境。
四、凡違反規定燃放孔明燈的,公安、消防等部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因燃放孔明燈造成事故災害,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情節輕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責任。
五、凡違反規定燃放孔明燈的單位和個人,拒不服從管理,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六、各單位和廣大群眾要自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禁止違規燃放孔明燈的管理工作,主動勸阻違規燃放孔明燈行為。
七、本公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