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
粵中沙溪執罰告〔2025〕163號
姓名:莫鳳兵
居民身份證:4524231966*******8
住址: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藤縣嶺景*******號
本機關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對你從事無照流動經營熟食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你未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于2025年3月24日,在中山市沙溪鎮站前路道路上利用一輛電動三輪車從事無照流動經營熟食
以上事實有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現場證據復制(提取)單、身份證復印件、責令改正通知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規定。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工商行政管理類第一條第(三)項第3點“使用摩托車、機動三輪車(如電動三輪車、三輪摩托車、改裝的電動三輪車、改裝的三輪摩托車)等從事無照流動經營的,初次違法,責令停止經營,并處1000元罰款;第二次違法,處2000元罰款;第三次違法,處3000元罰款;第四次及以后每次違法,均處5000元罰款。”的規定,你的行為是第一次違法屬于從輕處罰裁量檔次,適用上述處罰裁量標準。
對于你從事無照流動經營的行為,根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城市管理類)》工商行政管理類第一條第(三)項第3點的標準,本機關責令你立即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1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本機關無法以直接送達方式將本文書送達當事人;再以郵寄送達方式送達,因當事人拒收所以未能投遞成功文書被退回,現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本文書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黃岸禧(執法證號:19121397329)、霍培勇(執法證號:19121397672)
聯系電話:0760-87338213
單位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