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684號
名稱:中山市沙溪鎮銳達紙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2000MA4WXGEX6W
經營者姓名:遠付嶺
居民身份證:4127221964********
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和鳴路47號第1幢首層之5卡
本機關依法對中山市沙溪鎮銳達紙品廠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立案調查。經調查,位于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和鳴路47號第1幢首層之5卡的中山市沙溪鎮銳達紙品廠于2024年10月22日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使用。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
本機關于2025年1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聽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按照《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表》第一章環評類第八條,當事人屬于:對單位限期內改正,裁量起點裁量權重20%;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報告表類,裁量權重0%;產排污情況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權重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為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裁量權重0%;建設項目地點為一般區域,裁量權重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下,裁量權重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為1次,裁量權重0%;配合執法調查情況為配合調查,裁量權重0%;合計總裁量權重為25%。根據計算公式:限期內改正的罰款金額=限期內改正的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本機關決定對中山市沙溪鎮銳達紙品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元整(¥25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非稅收入收繳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本機關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將本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684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碼: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碼: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