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563號
名稱: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3H9M9XG
負責人:王義武
地址: 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秀山工業區18號B幢之1
本機關(單位)依法對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調查。經調查,位于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秀山工業區18號B幢之1的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于2024年8月14日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本機關(單位)于2024年11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聽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第三章“大氣污染類”第十三條,當事人屬于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所在區域: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的裁量檔次。本機關(單位)決定對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管理一體化平臺(詳見中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本機關(單位)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將本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563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單位)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碼: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碼: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 39 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