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566號
名稱: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CNU42G8G
法定代表人:徐海東
住所: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興工路3號首層6卡
本機關(單位)依法對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行為立案調查。經查明,位于中山市沙溪鎮興工路3號首層6卡的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焦陽陽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在涉事氣泡膜收卷機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機器運轉時禁止人員進入);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焦陽陽在未停機的狀態下將手伸進氣泡膜收卷機內對機器卡紙部位進行故障排除作業、氣泡膜收卷機未安裝安全防護裝置)。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是事故責任單位。以上事實有《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詢問筆錄、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檔案資料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三十五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對從業人員焦陽陽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的規定。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涉事氣泡膜收卷機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規定。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的規定。
本機關(單位)于2024年11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聽證權利,對此,當事人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14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傷,或者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罰款”裁量檔次。本機關(單位)決定對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陸拾萬元整(¥600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管理一體化系統(詳見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本機關(單位)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等方式將本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566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單位)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碼: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碼: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 39 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