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催字〔2024〕181號
姓名:王福成
居民身份證:5129221975*******7
住址:四川省南部縣永定鎮*******號
因當事人無照生產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本機關(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于2024年9月9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181號),已于2024年9月16日送達你,要求你于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罰款人民幣壹萬叁仟元整(¥13000.0),而你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催告如下:
1.請你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機關無法以直接送達方式將本文書送達當事人;再以郵寄送達方式送達,因地址有誤及不是本人簽收所以未能投遞成功,部分文書被退回,現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本文書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中山市沙溪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一隊。
聯系電話:0760-87338212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