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聽告〔2024〕563號
名稱: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3H9M9XG
負責人:王義武
地址: 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秀山工業區18號B幢之1
本機關(單位)依法對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調查。經調查,位于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秀山工業區18號B幢之1的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于2024年8月14日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中進行,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規定,按照《中山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第三章“大氣污染類”第十三條,當事人屬于: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排放口所在區域:環境敏感區或限批區以外的區域,處10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款的裁量檔次。本機關(單位)擬對中山市禾木上品家具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圓整(¥12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
因本機關(單位)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將本告知書送達給當事人,現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沙溪執聽告〔2024〕563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單位)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