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聽告〔2024〕567號
姓名:徐海東
居民身份證:4127221990*******X
住址: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經濟開發區*******號
本機關依法對徐海東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立案調查。經調查,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興工路3號首層6卡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東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以上事實有《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3·1”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詢問筆錄、中山市創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檔案資料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的規定。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根據你的筆錄反映,你收入不固定,無法提供收入證明,因此無法核定你2023年度收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由于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關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難以確定的,按照下列辦法確定:(一)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計算”。根據查詢所得,截至2024年9月2日,2023年廣東省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相關數據,采用2022年廣東省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數據作為處罰數據,2022年廣東省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105684元。
因《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未對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取值作出詳細說明,參照《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22年版)》序號5:“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因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虛假資料或者財務、稅務部門無法核定等原因難以確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上一年年收入的,按照廣東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5倍至10倍計算,具體為:1.發生一般事故的,按照5倍計算”。按照5倍計算,計算結果為528420元。再結合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計算結果為211368元。本機關擬對徐海東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壹萬壹仟叁佰陸拾捌圓整(¥21136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放棄聽證權利。
因本機關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等方式將本告知書送達給你,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沙溪執聽告〔2024〕567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19121397845)聯系電話:0760-87188780
單位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