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粵中沙溪執罰字〔2024〕1-003號
姓名: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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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于2024年7月25日依法對當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當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于1998年左右,在中山市沙溪鎮虎遜村秀山小組側西南地塊土地證號為[國(2003)240118]地塊上進行施工建設,建設一間一層磚墻鋅鐵棚頂結構建筑物,用作倉庫,建筑面積約420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協助調查通知書、現場證據復制(提取)單、詢問筆錄、關于申請查詢及認定沙溪鎮重點片區涉嫌違法建設的復函(中山自然資一分局函〔2024〕133號)、中山市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等證據證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本機關于2024年9月11日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了《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粵中沙溪執聽告〔2024〕1-003號)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告知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限期10天內拆除土地證號為[國(2003)240118]地塊上的違法建筑物。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
因當事人去向不明,本機關窮盡調查手段,仍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無法以直接送達方式將本文書送達給當事人,現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本文書即視為送達。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