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罰告〔2024〕344-2號
名稱:中山市力力豐服裝印花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13D957F
法定代表人:黃豐文
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岐江公路旁土名“下頃八”黃豐文工業樓B幢首層第2卡
本機關依法對中山市力力豐服裝印花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存儲在專用倉庫立案調查。經調查,位于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岐江公路旁土名“下頃八”黃豐文工業樓B幢首層第2卡的中山市力力豐服裝印花有限公司于2024年04月24日未將危險化學品存儲在專用倉庫。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規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的規定,按照《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22年版)》序號110“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危險化學品數量在2噸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裁量檔次。本機關擬對中山市力力豐服裝印花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圓整(¥5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本機關于2024年8月7日到案發場所送達本文書,因未發現你單位在場,無法以直接送達方式將本文書送達給你單位;再以郵寄方式送達,均無法確認送達成功,現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領取本文書,經過30日本文書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7188780
單位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