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告知書
粵中沙溪執罰告〔2024〕314號
姓名:曹仁亞
居民身份證:3622011990*******7
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新田鄉楊*********號
本機關于2024年05月16日依法對你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張貼廣告宣傳紙立案調查。經調查查明,你未經批準于2024年04月24日,在中山市沙溪鎮寶珠東路路段建筑物外墻上擅自張貼內容為“廠房出租出售183076****7”字樣的廣告宣傳紙。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身份證復印件、現場證據復制(提取)單、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擅自在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規定。
根據你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第十三條第(三)項第1點“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或者公共場所涂寫、刻畫,初次違法的,處以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第二次違法的,處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第三次及以后每發現一次均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你的行為屬初次違法,處罰裁量檔次為從輕,適用上述處罰裁量標準。
對于擅自在城市建筑物上張貼廣告宣傳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款的規定,擅自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在建筑物、構筑物、城市道路、樹木以及其他戶外設施或者公共場所涂寫、刻畫,或者經批準設置臨時宣傳品到期后未及時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參照《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量化標準第十三條第(三)項第1點的標準,本機關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伍佰圓整(¥5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提出陳述、申辯意見,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因你去向不明,本機關無法以直接送達方式將本文書送達給你;再以郵寄送達方式送達,因郵件顯示“您的快件已代簽收【單位收發室簽收】”,未能送達成功,現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本文書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黃岸禧(執法證號:19121397329)、霍培勇(執法證號:19121397672)
聯系電話:0760-87338213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