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當事人申請,本機關決定公開舉行聽證,現公告如下:
當事人:蔡賢米
案由: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
時間:2024年1月24日15時00分
地點: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三樓會議室
如有旁聽需要,請攜帶好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請攜帶原件用于核對),并遵守聽證紀律。
特此公告。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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