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充分發揮森林保險防災減損作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森林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研究,中山市自然資源局決定實行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條 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森林防滅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持“防未、防危、防違”。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森林防火,舉報違法違規野外用火行為,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有效保護林區人民生命財產和林業生態資源安全。
第二條 工作目標
通過有獎舉報的方式,及時發現、制止、懲處在森林防火期和防火區內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行為,提高執法效率,預防和減少人為因素引發的森林火災發生。建立并組織實施好舉報獎勵機制,充分發揮舉報獎勵的帶動和示范作用,構建“全民防火、全面監督、全方位管控”的森林防火工作格局。
第三條 基本概念
本制度所稱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傳真、網上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方式,向市自然資源局、屬地鎮街林業部門或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等提供火災案件和野外違規用火行為線索,經查證屬實的自然人。本制度所指獎勵,是指市自然資源局應用森林保險防災減損機制對提供火災案件和野外違規用火行為線索的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四條 舉報獎勵事項及標準
(一)在森林防火區(距離林地邊緣30米內為森林防火區)內,舉報發現有違反以下行為的現象:
1、非生產性用火: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燒蜂、熏蛇鼠等;
2、生產性用火:燒樹,燒灰積肥、燒荒燒炭、焚燒疫木、爆破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未經審批擅自實施切割電焊等涉火涉電作業等;
3、破壞防火設施設備,損壞或擅自拆除、移動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
4、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活動、行為。
經相關部門確認,確實存在以上行為的,每次給予200元獎勵。
(二)舉報發現有重大森林火災隱患或者發現森林火災的,經相關部門核實,確實屬于可能造成重大森林火災的隱患或確實發生森林火災的,每次給予400元獎勵。
(三)舉報林區故意縱火行為查證屬實或發生山火后,舉報提供可確切指證縱火人員證據的,每次給予800元獎勵。
第五條 工作原則
(一)對舉報人員的獎勵實行一事一獎勵,同一事件的舉報人員只獎勵一次,不重復獎勵;兩人或兩人以上先后舉報同一事件線索的,只對舉報在先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第一署名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一案中舉報多項違法行為的,以其中最高的獎勵標準進行獎勵。
(二)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當對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舉報人應準確提供野外違法違規用火行為的詳細地址、涉嫌違法責任主體、具體違法情形等有價值的線索材料,同時留下有效聯系方式。
(三)掌握舉報人信息的鎮街部門要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給被舉報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違者追究有關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舉報線索查證不屬實的,或重復舉報的;
(二)舉報的違法違規用火行為已經被相關部門掌握、正在處理的,被舉報的違法違規用火行為在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者已經消除安全隱患的;
(三)其他部門依據所監管行業領域的舉報獎勵規定,對同一舉報事項已給予過獎勵的;
(四)經核實,舉報事項不存在或無法核查的;
(五)舉報的違法違規用火行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情形的;
(六)舉報事項已被新聞媒體提前曝光的;
(七)舉報人不提供真實身份和有效聯系方式的;
(八)經查實為具有森林防滅火管理、監管、監督職能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家屬安排或授意他人舉報的;
(九)國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另有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第七條 舉報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12119、119、110、各鎮街部門公布的電話舉報及書面舉報、傳真、網上電子郵件等方式。
第八條 屬地鎮街林業部門或森林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核實舉報信息,情況屬實的在3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并及時將信息反饋至承擔我市森林保險業務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由該公司在次月內將獎勵資金發放到舉報人提供的有效銀行賬號。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承擔我市森林保險期滿(2024年3月20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