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粵中沙溪執聽告〔2023〕743號
姓名:周創
居民身份證:5102311982*******7
住址:四川省瀘縣云龍鎮*******號
本機關(單位)依法對周創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立案調查。經調查,周創于2023年08月08日,在中山市沙溪鎮行政服務中心門口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運輸的物品范圍(類別、項別或品名,如果為劇毒化學品應當標注“劇毒”)等內容。(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等證明。2.能證明科研、軍工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以及書面委托書。”的規定,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的規定,按照《廣東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道路運政 2021 年版)》,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一年內第一次被查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2 萬元的,處 3 萬元的罰款處罰裁量檔次。本機關(單位)擬對周創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叁萬圓整(¥30000.00)。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單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如你(單位)要求聽證,應當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聽證的,視為你(單位)放棄聽證權利。
本單位已郵寄送達方式郵寄至《送達地址確認書》上指定的簽收地址,但因簽收人非當事人簽收,現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單位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3 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