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罰字〔2023〕549號
名稱:中山市鑄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2000MA559RC26R
法定代表人:朱衛國
地址:中山市沙溪鎮樂群村永興街4號2樓201
本機關(單位)依法對中山市鑄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調查。經調查,在中山市沙溪鎮樂群村永興街4號2樓201的中山市鑄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26日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钡囊幎?。
本機關(單位)于2023年07月10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的規定,按照《中山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2022年版)》,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在3處以下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裁量檔次。本機關(單位)決定對中山市鑄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罰款人民幣柒仟圓整(¥7,0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管理一體化平臺(詳見中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本機關(單位)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將本決定書送達給你(單位),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沙溪執罰字〔2023〕549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單位)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碼: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碼: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