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罰字〔2022〕1239號
姓名:湯美珊
居民身份證:4420001984*******X
住址:廣東省中山市沙溪鎮新路元*******號
本機關(單位)依法對湯美珊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調查。經調查,在中山市沙溪鎮龐頭工業街51號B幢首層之一的中山市信意印刷廠主要負責人湯美珊于2022年09月16日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整改復查意見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
本機關(單位)于2023年01月06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的規定,本機關(單位)決定對湯美珊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貳萬圓整(¥20,0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管理一體化平臺(詳見中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本機關(單位)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將本決定書送達給你(單位),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沙溪執罰字〔2022〕1239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單位)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碼: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碼: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 39 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