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公告
粵中沙溪執罰字〔2022〕685號
姓名:胡澤雄
居民身份證:3621231966*******9
住址:江西省贛州市信豐縣安西鎮******坑
本機關(單位)依法對胡澤雄利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督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調查。經調查,胡澤雄于2022年06月08日,在中山市沙溪鎮圣獅海傍西路6號5樓1卡利用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督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責令改正通知書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規定。
本機關(單位)于2022年07月27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于2022年08月02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單位)認為陳述、申辯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按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類第八條裁量標準,決定對胡澤雄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罰款人民幣叁拾萬圓整(¥300,000.00)。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廣東省非稅收入管理一體化平臺(詳見中山市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本機關(單位)無法通過直接送達和郵寄送達將本決定書送達給你(單位),現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沙溪執罰字〔2022〕685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可到本機關(單位)領取該文書,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聯系人:吳偉(執法證號:19121397955)、姬亮(執法證號:19121397845)
聯系電話:0760-86231665
單位地址:中山市沙溪鎮隆興南路39號
中山市沙溪鎮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