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我市司法鑒定行業監管,中山市司法局制定《中山市司法鑒定執業登記考核評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說明
(一)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要求
自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頒布實施以來,司法鑒定行業由小變大,由強變弱,司法鑒定意見在保障司法公正、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方面發揮的作用越發重要,這對司法鑒定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2017年11月22日,司法部印發了《關于嚴格準入 嚴格監管 提高司法鑒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17]11號)提出對鑒定機構和人員準入,要組織專家對申請人專業人員、技術條件、儀器設備、業績和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考核評審。2020年6月5日,司法部印發《關于<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解釋》的通知(司規[2020]4號),通知對《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中關于登記審核工作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解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司法行政機關在受理申請后,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符合準入條件、對個人是否具備執業能力等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核實的方式包括組織專家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評審,以及對個人進行考核等。”
(二)現狀及必要性
2020年4月-5月,根據司法部以及廣東省司法廳工作部署,我市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司法鑒定行業清理整頓工作。通過此次清理整頓,發現了司法鑒定管理工作中因“把關不嚴、監管不嚴”而導致的鑒定機構儀器設備不齊全、鑒定人掛證等問題。因此,健全司法鑒定行業準入的考核評審制度,是規范司法鑒定行業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目前,廣東省尚未出臺有關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登記考核評審的實施辦法,各地級市對考核評審工作的開展方式不一。為了統一規范中山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準入、增加業務范圍(擴項)的執業登記考核評審工作,明確我市司法鑒定考核評審的操作流程,嚴守我市司法鑒定行業的“入門關”,特制定《考核辦法》。
二、文件主要內容
《考核辦法》共5章,14條。
(一)明確考核評審工作的基本內容
1.明確了《考核辦法》的適用范圍: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申請準入、增加業務范圍(擴項)的執業登記的考核。
2.依據《雙嚴意見》第五點“堅持屬地原則,落實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鑒定協會的監管責任,注重溝通協調,加強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之要求,考核評審工作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聯合市司法鑒定協會組成“中山市司法鑒定執業登記考核評審委員會”組織開展。
3.依據《雙嚴意見》第二點(三)“評審、考核、評價所需相關費用,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之要求,明確考核費用列入市司法行政機關財政預算,由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二)科學設定考核評審程序、內容和要求,確保“嚴格準入”
4.設置考核評審分“材料審查”和“現場考核”兩個階段,全覆蓋式對申請人的申報條件、資質進行審查。
5.要求首次申請執業的申請人填寫《中山市擬執業司法鑒定人自查備案表》,并納入申請人的材料審查范圍,從嚴把握申請人的準入條件,加強準入審核。
6.由于司法鑒定行業門類多,專業性強,綜合考慮現場考核的實際工作需求以及費用成本等因素,提出在廣東省范圍內邀請相關行業專家參與對申請人的現場考核評審,讓現場考核評審工作更具有專業性、針對性以及可操作性。
7.依據《人大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和申報材料要求,對申請人的考核范圍、內容和要求作出了細化指引,為考核評審工作的開展提供詳細具體的參考和操作指南。
8.對個人的現場考核評審采用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增加對擬執業人員考核評審工作的靈活性,更全面、客觀地掌握申請人的綜合能力水平。
9.對考核評審中的材料申報、補正,考核結果認定時限等依據行政許可上位法律法規,壓縮時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請人。
在貫徹實施《考核辦法》過程中,一要加強市司法行政部門與市司法鑒定協會的溝通協調,共同做好司法鑒定執業登記的考核評審工作;二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專業優勢,協助市司法行政部門把好“準入關”,尤其要做好對申請人的專業水平、執業技能等方面的把關,為司法行政部門匹配考核評審所需的行業專家,以滿足判斷申請人是否具備執業所需的資質條件和能力水平的工作要求;三要堅持從嚴把握,加強準入審核。在考核評審工作中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對申請人考核評審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對考核評審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積極解決問題,不斷完善考核評審工作流程和細節,把我市司法鑒定行業從源頭上步入規范化、科學化發展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