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一区二区三区免费播放,亚洲另类视频,麻豆一区二区,石原莉奈一区二区三区在线观看

無障礙版 長者助手 登錄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政務公開 > 公告公示

《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及起草說明

信息來源:本網 發布日期:2023-07-14 分享:

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

(草案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運營維護與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內澇防治,以及對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排水原則】排水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設施配套建設、雨污分流和精細管理。

  第四條【各級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排水設施布局,優先保障排水設施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排水防澇、應急事故的協調機制。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排水及內澇防治管理工作,落實規劃建設,負責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根據鎮街事項權責清單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并應當明確屬地排水主管部門

  第五條【市直各部門職責分工】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排水及排水設施規劃、運行、維護、內澇防治以及上述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應急管理、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其他相關職責】各級河長、湖長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河湖整治與管理保護中涉及排水的相關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強排水宣傳,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排水。

  第七條【鼓勵資源利用鼓勵和支持開展排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排水工程收集處理效能和內澇防治水平,促進資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學管理和智能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生態補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車輛清洗、公廁以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鼓勵在土地改良、園林綠化、建筑材料等方面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污泥處理處置后的產品,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條【排水信息系統建設】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排水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系統,實現排水信息及時更新和共享。

  第九條一般性義務與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有對違法排水和破壞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的權利。

  鼓勵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宣傳、監督活動。

  第十條【一體化及特許經營模式】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排水設施,推進排水設施一體化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規劃編制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規定程序發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市排水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轄區內排水規劃,經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規劃要求】排水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與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銜接,并與城市更新、海綿城市、內澇防治、交通、綠地、水系以及地下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海綿城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防洪排澇和海綿城市建設相關要求,積極推廣應用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優先利用自然排水系統,建設生態排水設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城市雨水徑流量和污染負荷,有效緩解城市內澇。

  第十四條【排水防澇】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加強本轄區內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完善區域排水系統,提高排水防澇能力。

  第十五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包含排水規劃中的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內容,保障排水設施建設用地。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排水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現有的排水設施用地、保護范圍及預留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出讓條件】建設用地出讓、劃撥前,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按規劃配套或者同步計劃建設公共排水設施。

  建設用地已出讓、劃撥但公共排水設施未配套或者未按計劃建設的,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落實建設計劃,保證項目竣工驗收前公共排水設施具備通水條件。

  第十七條【排水設施建設】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有關排水規劃,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組織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排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主體工程進行改造時,配套排水設施確需改造的,應當將排水設施納入主體工程改造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步進行改造。

  公路、軌道交通、地下空間等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填堵或者覆蓋內河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填堵或者覆蓋內河涌。城市建設確需填堵或者覆蓋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出等效替代措施或者補救措施方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排水條件咨詢】排水規劃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及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同級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第二十條【與現有公共排水設施接駁要求】建設項目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接入公共排水設施手續。

  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建設單位建設,未建設接駁連接管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雨污分流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已建公共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對暫不具備雨水、污水分流條件的區域,應當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相結合的綜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并逐步實施改造,直至完全實現雨水、污水分流。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自建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對自建排水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二十二條【陽臺、露臺立管排水要求】樓頂公共天面設置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露臺等的排水設施應當納入污水收集系統,并與本市建筑設計的相關技術要求銜接。

  已建成住宅的陽臺、露臺的排水設施未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由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統籌指導逐步進行改造。

  第二十三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污水管網,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驗收要求】涉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設施驗收的監督檢查,并將排水設施驗收資料與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并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排水設施驗收條件】排水設施驗收合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相關標準或者技術規范;

  (二)按照批準的文件和圖紙施工;

  (三)排水管道原則上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設;

  (四)符合防洪排澇的有關規定;

  (五)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公共排水管網驗收檢測要求】公共排水管網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進行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的方可進行驗收。

  第二十七條【排水設施移交與管理】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產權人明確表示自行管理的除外。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具有相應技術力量的專業機構對辦理移交的公共排水設施工程質量進行抽檢。

  竣工資料和設施符合公共排水設施移交要求的,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接收。公共排水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八條【雨水、污水排放要求】公共排水設施覆蓋地區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九條【預處理設施設置要求】從事工程建設、美容美發、洗滌、餐飲、汽車修理、洗車、加油、農貿、屠宰場、禽畜養殖、食品加工、垃圾中轉等活動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建設相應的沉淀、油水分離、隔油、毛發收集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施工場地需向公共雨水管網或者自然水體排水的,應當按要求建設沉砂、沉淀等預處理設施,保證施工排水經預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三十條【排水許可對象】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排水戶分類管理】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排水戶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具體分類管理辦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制定。

  屬地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重點排水戶名單。

  第三十二條【辦證申請材料】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排水隱蔽工程竣工報告,或者排水戶承諾排水隱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檢測報告或者排水水質符合相關標準的書面承諾書;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排水許可審批條件】符合以下條件的,市排水主管部門予以核發排水許可證: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質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排放口設置便于采樣和水量計量的專用檢測井和計量設備;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已安裝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四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因施工作業需要排水的,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施工需要確定,但不得超過施工期限。建設單位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拆除臨時接駁設施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排水許可換證、變更】在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內,排水口數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項目或者濃度等排水許可內容變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的,排水戶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六條【納管工業、醫療企業廢水排放要求】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水戶,需要同時申領排污許可證和排水許可證。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排入公共排水設施的,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生態環境和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放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工業集聚區工業廢水排放要求】工業集聚區應當按規定配套建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運行,達到相應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向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條【污水處理繳費制度】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由財政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其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排水戶檔案管理】屬地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排水戶檔案,定期對排水戶的設施接駁、雨水與污水分流、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預處理設施的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點排水戶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污水預處理設施、內部排水管網、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專用檢測井運行維護情況、發生異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進行記錄,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四十條【監督檢查措施】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

  (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受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信息公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向社會公開。

  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排水監測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章  運營維護與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運營維護單位的確定】排水設施的運營維護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公共排水設施由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依法確定的運營維護單位負責。

  自建排水設施及其連接公共排水設施的接駁管,由產權人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人、經營管理單位可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運營維護單位維護管理。

  具有公共排水服務屬性但是權屬不明的排水設施,由屬地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維護管理。

  第四十三條【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職責】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二)制定、實施服務質量指標體系、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設施地理信息、排水戶等基礎信息,完整、準確記錄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四)檢測污水水質、水量等信息,建立污水收集、輸送、生產運營成本等數據庫;

  (五)指導排水戶接駁公共排水管網,核查排水戶的排水行為;

  (六)按照規定向排水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七)其他與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相關的職責。

  第四十四條【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編制】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編制公共排水、污水處理、內澇搶險、城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內澇搶險所必需的物資。應急預案的具體編制工作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

  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公共排水、污水處理、內澇搶險、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報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備案,并組織演練。

  第四十五條【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劃定】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基坑支護、取土等可能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六條【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排水設施安全。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項目建設范圍內排水設施的相關情況。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前應當與施工單位共同制定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施工作業導致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無法正常開展運營維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作業影響范圍內公共排水設施的運營維護。施工作業期間,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應采取措施,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并接受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

  施工作業過程中損壞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采取應急措施并依法承擔責任。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可以進入施工現場檢查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落實情況。

  第四十七條【排水設施拆除與改動】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因施工作業需要臨時封堵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作業和相關應急方案報排水設施運維維護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全部封堵物。

  公共排水設施臨時封堵期間,因排水防澇或其他應急需要確需清除封堵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屬地排水主管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清除。

  第四十八條【危及設施安全的不當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及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損毀、拆卸、穿鑿、挖掘、堵塞、填埋、盜竊、移動和接入排水設施;

  (二)向排水管道進出口、檢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溝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雜物、油脂、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三)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等物質;

  (五)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六)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突發事故處置】發生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后,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險搶修,并及時向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排水戶發生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影響排水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報告屬地排水主管部門。

  第五十條【對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考核】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和考核標準,監督、指導、協調鎮街對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發現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者約定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對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的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五十一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市排水主管部門依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由市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十三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填堵或者覆蓋內河涌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批準需要填堵內河涌的,建設單位不按照批復要求采取等效替代措施或補救措施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露臺等的排水設施納入污水收集系統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二十六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公共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或檢測與評估不合格組織驗收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排水設施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要求建設預處理設施或者預處理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經處罰后仍未改正的,可以責令停產停業。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未履行職責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未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險搶修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排水,是指對污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和再生利用。

  (二)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和再生利用污水和雨水的設施,包括管道、泵站、溝渠、雨水口、檢查井等附屬設施,內河涌、綠化地和污水、污泥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

  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政府負責管理,供公眾使用的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由單位或者個人在本區域內自行建設和管理,供本區域專用的排水設施。

  (三)污水處理設施,是指用于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四)工業集聚區,主要包括村鎮工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區、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

  (五)“雙隨機、一公開”,是指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草案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編制是2022年《中山市水污染治理總體方案》(中山委字〔2022〕1號)明確的水污染治理重要措施之一,也是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中重點推進的工作內容,并已納入中山市人大《中山市2023年立法工作計劃》。

  2022年4月,由市水務局牽頭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在全面梳理目前我市排水管理存在的痛點難點問題的基礎上,通過調研座談等方式,深入了解市各有關部門、鎮街的立法需求;組織到廣州、深圳、佛山、東莞、珠海等排水管理經驗比較先進的珠三角城市實地考察學習;廣泛聽取吸納專家、市直部門、鎮街意見,依據上位法并參考周邊地市先進立法工作經驗,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現就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17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山市排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指導我市排水管理工作,保障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內澇防治及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不斷拓展,水環境的承載力不斷增大,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的部署及群眾對我市的水污染治理效果的殷切期望,對我市的排水管理體制、排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等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和要求。

  2021年,市司法局已啟動了現行《辦法》立法后評估工作,對立法質量、執行情況、實施效果以及存在問題和原因進行了調研和評估,評估指出,針對機構改革后部門職能調整、排水設施多頭建設和管理、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廠進水濃度低、污水源頭治理難度大、工業廢水納管排放要求和監管措施不明確、城市內澇風險逐年增大、排水監管和執法缺乏有效抓手等問題,現行《辦法》作為政府規章,條文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度明顯不能適應現階段排水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排水管理工作,形成排水綜合治理新格局,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符合我市實際、具有地方特色、針對性、操作性和規范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勢在必行。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和參考

  (一)主要立法依據

  1.《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4年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訂)

  (二)主要立法參考

  1.《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22年修正)

  2.《中山市水環境保護條例》(2019年修訂)

  3.《中山市排水管理辦法》(2017年施行)

  4.《城鎮污水處理提質增效三年行動方案》

  5.《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生態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的通知》

  6.《廣州市排水條例》(2022年施行)

  7.《深圳特區排水條例》(2021年施行)

  8.《珠海經濟特區排水管理條例》(2021年施行)

  9.《佛山市排水管理條例》(2019年施行)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排水管理、運營維護與安全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在現行《辦法》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市、鎮(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各級政府部門在排水管理方面的職責和分工;通過規劃、建設、驗收、運行與維護各環節的把控,實現排水設施全過程管理;實行排水許可制度,排水戶分級分類管理,規范了單位和個人的排水行為;明確了污水處理費收費機制;新增排水設施保護要求;新增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四、立法主要解決的問題

  (一)明確市、鎮(街)兩級人民政府以及相關市直部門職責。2019年機構改革后,鎮(街)人民政府以及相關市直部門職責有較大調整,從現行排水管理運行機制來看,在排水設施的運營維護管理工作方面存在市、街道兩級管理界面交叉、條塊分割的問題;在排水設施建設監督管理方面存在排水主管部門與建設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不清的新問題。為理順我市排水管理機制,形成高效、協調、統一的排水管理機制,既防“九龍治水”,也防新出現的“甩鍋躺平”“市排水主管部門孤身作戰”等情況,《條例》第四條明確了市、鎮(街)各級人民政府在排水管理方面的職責,旨在建立市管總、屬地鎮(街)具體負責落實的排水管理機制。《條例》第五條明確了市排水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旨在建立市直各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協調一致的排水管理機制。

  (二)建立排水設施建設、運維全鏈條質量把控機制。城鎮排水是一個整體的、各要素相協調的系統,排水系統作用發揮的好壞關鍵在于排水設施的建設質量和運維水平。對此《條例》明確了排水設施規劃、建設、驗收和移交等過程管控的相關規定。一是在土地開發階段,《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出讓、劃撥前應當按規劃配套或者同步計劃建設公共排水設施,從城市開發建設土地供應這個源頭伊始要求配套公共排水設施;二是在工程建設許可階段,《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然資源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排水規劃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避免公共排水設施不配套,建設項目排水無出路、亂排問題;三是在工程建設階段,《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了排水設施建設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四是在工程竣工階段,《條例》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明確了排水設施竣工驗收要求、竣工驗收條件以及公共排水設施管道驗收前檢測要求;五是在設施移交階段,《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公共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限期應當移交,明確了建設單位對未移交設施的管養職責,避免出現排水設施建成后長期不移交,設施無人維護的問題。六是在排水設施運行與維護階段,《條例》第四章共九條,明確了排水設施運營維護責任主體、公共排水設施運營單位職責以及排水設施的保護等方面內容,確保排水設施“建有所管”“管有所效”。

  (三)規范工業、醫療廢水排放要求。規范工業、醫療廢水排放是我市目前必須直面的問題,也是我市水污染治理重要內容。因為工業、醫療廢水水量大、水質成分復雜、生活污水處理廠難以處理、部分還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綜合考慮我市污水處理能力、水環境承載能力,《條例》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工業、醫療廢水的要求,解決工業、醫療廢水出路問題。并明確了對排放工業、醫療廢水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結合我市目前推進“工改”,《條例》第三十七條創造性提出在工業集聚區配套建設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解決方案,將進一步提高工業廢水排放管理水平。

  (四)增加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針對目前我市城市建設不斷發展,內澇與干旱并存,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海綿城市建設刻不容緩。《條例》第十三條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和實現途徑。

  (五)進一步規范排水許可辦理要求。根據《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新修訂內容,《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提出排水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第三十二條對排水戶申領排水許可證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了規范。

  (六)增加法律責任保障《條例》貫徹實施,罰則部分針對不同種類、性質違法行為,采取多種措施聯合懲戒教育,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職的行為、違法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排水單位和個人違法排水行為、損害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不按照規定維修養護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不按照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行為等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中山特色條款及與其他城市的比較

  (一)發揮河長制在排水管理方面的作用。隨著我市深入推行河長制,各級河湖長在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排水防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河長在履行巡河、治河、護河職責的同時,發揮各級河長在水環境保護中的“領隊”作用,擔負排水監督管理工作。

  (二)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排水管理的好壞關乎群眾的切身利益,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能動性,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排水管理和監督工作,將極大促進排水精細化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在排水管理方面的職責,為后續探索建立排水管理網格化機制提供理論依據。

  三)靠前服務,積極開展排水業務指導。針對排水單位或個人排水專業知識欠缺、排水行為不規范等情況,我市多年來一直堅持提供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接駁設計審查、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接駁隱蔽驗收兩項公共服務事項,方便了群眾,同時也避免了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的錯接、混接。在《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繼續提供接駁兩項服務,同時將服務范圍擴大到所有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項目。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一)關于建設項目排水條件咨詢。《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關于建設項目排水條件咨詢的內容是依據上位法、參考《辦法》實施效果和周邊地市排水立法情況、中山市排水管理工作實際制定。

  排水規劃范圍內的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及需要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水的建設項目與中山市排水規劃的實施密切相關,直接關系排水設施的運行安全;通過征求意見環節,能夠在規劃許可的階段,有效地預防不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的排水設計方案付諸實施,可避免因建設項目周邊公共排水設施不配套、排水方案不合理,導致建設項目排水無出路問題,也可有效避免后期因設計方案變更或返工等問題造成人力、財力等方面的浪費。

  條文規定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征求排水主管部門意見不是一個單獨的行政許可,而是屬于政府部門的內部工作程序,可避免增加申請人負擔。申請人仍然按照法定程序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即可,沒有增加申請人的義務。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聯動工作機制,確保條例規定的工作程序得以落實。

  (二)關于建設項目驗收要求。《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了涉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項目驗收與備案的相關規定。一是規定,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項目的驗收及備案工作。二是規定建設主管部門做好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和資料共享工作。三是規定驗收不合格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

  中山市存在大量排水設施已建設多年但遲遲未完成驗收備案,且長期缺乏維護管理,對全市開展排水防澇工作的和水污染治理實施效果不利。《條例》規定建設單位限時辦理驗收備案,并負責驗收不合格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逐漸消除歷史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對我市排水管理工作造成的阻礙。根據三定方案,市住建局建設工程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竣工驗收備案的受理、審批工作,市水務局負責中心城區公共排水設施建成后的運行管理。為做好統籌全市排水設施建設和排水防澇工作,《條例》明確由項目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水設施驗收的監督檢查,并將排水設施驗收資料與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三)關于排水設施的移交與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公共排水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本條明確了公共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對未移交設施的管養職責,避免出現排水設施建成后長期不移交,設施無人維護的問題。深圳、珠海等地市排水立法文件中均有類似規定。

  (四)關于施工期間公共排水設施的運營維護問題針對我市目前在排水設施管理的實際工作中,排水設施因施工作業影響遭堵塞、破壞,出現污水溢流、路面水浸情況,且處理處置不及時等問題,影響廣大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了因施工作業導致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無法正常開展運營維護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施工作業影響范圍內公共排水設施的運營維護,并接受相關部門和單位的監督。












主站蜘蛛池模板: 尼勒克县| 广平县| 溧水县| 铜川市| 渝北区| 阿瓦提县| 舒兰市| 崇文区| 渝中区| 博客| 南平市| 永靖县| 武平县| 洛南县| 沁水县| 安庆市| 怀远县| 聊城市| 沂源县| 图们市| 抚州市| 石家庄市| 吐鲁番市| 南江县| 晋江市| 油尖旺区| 桂林市| 昭平县| 扎鲁特旗| 吴旗县| 南和县| 乐平市| 青冈县| 盈江县| 诸暨市| 深圳市| 焦作市| 怀仁县| 卓资县| 哈巴河县| 浪卡子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