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公共法律服務促進和保障辦法》(下稱《辦法》)經市政府十六屆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3年2月8日公布,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由市司法局組織起草。為保障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中山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的有關要求,在起草和審查過程中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征求、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公眾參與過程
(一)公眾意見征求情況。市司法局于2022年7月11日-8月11日在中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市司法局網站進行公開征求意見,收到公眾反饋意見2條。
(二)2022年5月17日、20日,市司法局組織與公共法律服務職能相關行業協會、律師界代表開展研討,共征集意見41條。
(三)2022年8月12日,市司法局組織召開《辦法》草案評估會,專家提出意見84條。
(四)2022年8月23日,市司法局會同市政協社法委召開《辦法》草案立法協商會,共收集政協委員等意見47條。
二、主要意見和采納情況
(一)公眾意見歸納及處理情況如下:
1、關于公共法律服務主體服務特定群體、對象對應問題。
歸納意見:明確區分公共法律服務主體對應的特定性問題。
處理意見:采納。《辦法》不進行“一刀切”規定,如法律援助、普法等對象主體有共性也有特殊性。
2. 部門職責表述問題。
歸納意見:基于中山市鎮兩級實際,部門職責表述前不要加“市”。
處理意見:不采納。部門是指縣級以上政府行政職能部門,鎮街對應的是鎮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不能稱之為部門。
(二)律師、行業協會收集意見41條,采納39條,主要意見歸納及處理情況如下:
1.關于建議在“公共法律服務提供”增加公共法律服務聚集區等方面的內容。
處理意見:采納。《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本市推動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門戶和規則銜接機制,在中心城區、翠亨新區等重點區域建設法律服務集聚區,集中提供法治宣傳、法治研究、法治教育、智慧法務、法治文化交流等法律服務,持續營造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律服務集聚區建設應當堅持專業化、國際化、市場化方向,推動線下聚合與線上融合相統一,創新法律服務模式,加強涉外法務建設,深化與港澳法務交流合作,提升區域法治競爭力和影響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需要研究制定措施,在人才保障、財政補貼、租金減免、法律科技研發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提供優惠便利,引進高端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教育培訓機構、法律科技企業等,推動優質法律服務資源集聚發展。
2.關于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增加鼓勵研發公共法律服務產品的內容問題。
處理意見:采納。《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鼓勵運用新興媒體,拓寬公共法律服務渠道,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面向社會提供法治宣傳、法律咨詢、公共法律服務推介等服務。
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積極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創新實踐項目,與企事業單位合作,研發、創新公共法律服務產品,打造特色法律服務品牌。
3.關于立法技術問題。
歸納意見:存在表述、重復、立法技術不規范等問題。
處理意見:全部采納。
(三)評估會收集到意見84條,主要意見歸納及處理情況如下:
1.關于公共法律服務分類的問題。
歸納意見:公共法律服務有必要進行科學分類,明確哪些是無償提供的,哪些不是無償的,應當給予明確。
處理意見:采納。《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共法律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為滿足各類主體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法律服務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務設施、服務產品、服務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服務,主要包括法治宣傳教育、法律咨詢、法律查詢、法律援助、人民調解、村(社區)法律顧問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商事調解等多元化專業化公共法律服務。《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應當向社會公眾無償提供。
2.關于增加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公共法律服務協作發展的問題。
處理意見:采納。《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探索粵港澳大灣區不同法域間司法制度銜接和互相協助規則。《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推動完善本市律師事務所與境外律師事務所合作機制,鼓勵本市律師事務所引進涉外律師人才,支持粵港澳聯營律師事務所發展。
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市律師協會推動在本市開展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工作,積極探索香港和澳門律師參照內地律師的險種和標準在內地購買律師執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港澳律師法律服務專業,促進灣區涉外法律服務提升。
3.關于公共法律服務提供主體確定問題。
歸納意見: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應當在市司法行政部門公布的名錄范圍中選定公共法律服務提供方。
處理意見:不采納。存在違反市場公平性的情形。
4.其他對《辦法》概念定義、語言表述、操作技術等提出的合理可行意見均已采納。
(四)立法協商會收集政協委員等意見47條,主要意見歸納及處理情況如下:
1.關于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問題
歸納意見:創新公共法律服務模式,面向社會提供法治宣傳、法律咨詢、公共法律服務推介等服務。
處理意見:采納。《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其他社會機構與行業協會商會、行政執法單位等合作,設立導辦代辦公共法律服務共建平臺,整合社會資源,拓寬公共法律服務渠道,創新公共法律服務供給模式。
2.關于監督管理的問題
歸納意見:建議增加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舉報和投訴。
處理意見:采納。《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享有對公共法律服務進行監督、評價和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投訴舉報渠道,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公共法律服務的投訴和舉報。
市司法行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領導干部公共法律服務接待日、群眾意見建議反饋和公示等工作制度。
4.關于普法宣傳的問題。
歸納意見:建議增加相應指標,對相關單位進行法制宣傳的次數作一定規定,并對普法模式要進行改變的問題。
處理意見:部分采納,針對宣傳次數,按照我市普法宣傳要求開展工作即可,次數不宜做統一規定。對于普法模式的創新是采納的。《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應當充分利用廣場、公園、車站、公共圖書館、文化場館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告欄、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等公共設施,建設法治文化主題廣場、法治文化主題公園、法治文化長廊、法治宣傳櫥窗等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場所和設施。
市、鎮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可以建設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法治博物館、法治展覽館、法治體驗館等法治宣傳教育場館,開展公共法律服務和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5.其他對《辦法》概念定義、語言表述、操作技術等提出的合理可行意見均已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