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各執法部門:
為落實《關于全面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行動方案》及《中山市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工作部署,通過行政指導性案例為行政執法辦案提供參考,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和指導,我辦制定了《中山市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如有問題,請徑向我辦反映。
中共中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5月7日
中山市行政執法案例指導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規范行政自由裁量基準和裁量權,加強行政執法案例交流,復制推廣規范行政執法經驗做法,加強對全市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和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關于全面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行動方案》(粵法治辦發〔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的選取、報送、審查、編纂、發布、運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指導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登記、行政裁決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指導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主體,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級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第三條 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針對性、普遍性和示范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和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下稱“鎮街”)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工作。
市司法局負責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及《中山市行政執法典型案例匯編》編纂工作;市級行政執法主體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案例的選取、初審、編纂、報送等工作;鎮街司法所負責本鎮街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及編纂工作;鎮街行政執法機構負責行政執法案例的選取、初審、報送等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案例選取、初審、編纂和報送等工作納入法治中山建設考核內容。
第六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由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在本單位或者業務指導的下級行政執法單位上年度及本年度已經辦結(即已向相對人送達行政執法決定,下同)且無復議訴訟爭議或者經復議訴訟得到支持的行政執法案例中選取。
市司法局根據需要,可以選取有關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案件作為擬發布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行政執法案件,可以選取為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一)行政執法實務精品案例:發生率較高、數量較大的; 案情疑難復雜、爭議較大、容易發生執法偏差的;屬于新業態、新領域的;涉及較大幅度行政執法裁量權運用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較好的;
(二)行政執法法律適用案例:圍繞貫徹實施《民法典》、《行政處罰法》等重要法律制度的;
(三)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案例: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方法的;推行包容審慎監管、解決運動式和“一刀切”執法難題、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建設的;落實便民執法措施的;
(四)行政執法風險防范案例:社會普遍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引起社會輿情的;
(五)行政執法重點熱點案例:社會廣泛關注的;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
(六)行政執法監督案例: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督察等工作中發現行政執法不規范、不嚴格的;
(七)其他在事實認定、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辦理類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導作用的。
第八條 市級行政執法主體于每年3月1日、10月1日前分別將上年度和本年度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分類,選取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案件制作指導案例。
鎮街行政執法機構于每年3月1日、9月1日前分別將上年度和本年度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分類,選取符合條件的行政執法案件制作指導案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格式報送鎮街司法所。
第九條 鎮街司法所、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對行政執法指導案例進行審查,案件復雜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根據審查結論和專家評審論證意見,確定擬發布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第十條 市司法局、鎮街司法所、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對確定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進行編纂。
編纂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以行政執法文書和行政執法案卷為依據,不得變動行政執法文書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于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分別將完成編纂的行政執法案例報送至市司法局;每次報送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數量一般不少于三件;已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數量不足30宗的,可按已辦結案件數的10%報送。
第十二條 報送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客觀實際,符合行政裁量基準。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按照下列格式進行編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稱、案例編號、案例發布機關;
(二)正文。包括基本案情、處理結果、執法依據和案件解析,案件解析主要有案件分析、法律適用、案件指導等內容;
(三)尾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編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編號:
(一)鎮街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編號由本行政區域名稱首字加“行執案編”及年度順序號組成(如:東區行執案編〔2021〕1號);市級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編號由行政執法部門名稱首字加“行執案編”及年度順序號組成(如:市場監管行執案編〔2021〕1號)。
(二)同一年度行政執法指導案例連續編號。
第十五條 編纂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應當遵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并對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內容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由市司法局、鎮街司法所及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分別負責發布。可以單獨、不定期發布;也可以按年度以匯編形式集中發布。
第十七條 處理與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務,除法律依據和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參照行政執法指導案例,但不得作為處理案件的直接依據。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發布主體應當對發布的行政執法指導案例進行清理,對與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或者不適應客觀情況的,及時予以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