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頭鎮擬定了規范性文件《關于廢止南頭府辦〔2020〕88號文件的通知》。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20〕48號)與《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21〕43號),就文件制定事宜作說明如下:
一、救助政策出臺的背景
2013年,中山市出臺《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中府辦〔2013〕82號),對雙低人群實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我鎮相應于2014年2月印發《南頭鎮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中南府〔2014〕9號),同年3月1日起施行,但未明確結束時間。2018年市正式出臺《中山市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中府辦〔2018〕38號),我鎮2014年2月印發的暫行辦法與2018年市正式出臺的救助辦法并無沖突,且救助標準符合市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故當時沒有對鎮的辦法再進行修訂。
2018年1月29日,我市出臺《中山市臨時救助辦法》(中府〔2018〕9號),明確市鎮兩級救助任務,我鎮結合自身實際于2020年8月出臺《南頭鎮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南頭府辦〔2020〕89號),同時為進一步擴充救助覆蓋面,于2020年8月出臺《南頭鎮戶籍病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南頭府辦〔2020〕88號),救助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的南頭鎮戶籍病困家庭,是2014年救助文件的補充。兩份文件均于2020年8月18日起施行,施行期3年,到期自行廢止。我鎮三份文件有效覆蓋了雙低人群及以外的困難家庭和因突發事件臨時陷入困難的其他人群。
二、廢止文件的理由
2020年12月11日,我市出臺《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20〕48號,下稱“市醫療救助辦法”),2021年12月1日,我市出臺《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山市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中府辦〔2021〕43號,下稱“市臨時救助辦法”),進一步規范救助程序,擴大救助范圍,我鎮有關政策文件應予以廢止,理由如下:
一是關于《南頭鎮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市醫療救助辦法中第九條和第十條明確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即我鎮雙低特困等兜底對象)的醫療費用將直接通過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系統按相應比例給予救助,無需再通過紙質申請,故《南頭鎮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紙質審批的流程已無實施意義,應予以廢止。
二是關于《南頭鎮戶籍病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市醫療救助辦法中第五、十一、十五條中已對醫療救助對象、標準以及執行主體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涵蓋重點醫療對象和一般醫療對象,《南頭鎮戶籍病困居民醫療救助辦法》如繼續執行將出現重復救助,應當予以廢止。
三是關于《南頭鎮困難居民臨時救助辦法》。我鎮臨時救助辦法根據市2018年出臺救助辦法制定,但市最新的臨時救助辦法中對市鎮兩級救助任務進行了重新劃分,明確普通型和小額型為鎮街救助,特殊型由市救助,即市鎮救助任務由原先的按對象劃分改為按類型劃分。鎮級文件應當予以廢止。
另,市醫療救助辦法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后,我鎮已無發生“困難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行為;由于市醫療救助辦法中,關于“其他醫療對象”的實施細則要待市醫保部門制定后由鎮級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另根據2021年12月1日施行的市臨時救助辦法,我鎮現行的醫療救助辦法以及臨時救助辦法,將于“廢止決定”生效之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