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一圖讀懂《南頭鎮穩企安商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
各社區居委會,機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南頭鎮穩企安商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頭鎮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3日
南頭鎮穩企安商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獎勵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重振虎威和穩企安商年建設新要求,全力聚焦不遺余力關愛企業、服務企業、扶持企業,把“親”“清”統一起來,當好服務企業發展的“店小二”,千方百計為企業排憂解難、站臺吆喝,調動和激發企業家的發展熱情和積極性,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更好地為我鎮經濟振興及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特制定本辦法。
一、參評范圍
在南頭鎮注冊、生產、獨立核算,持續正常經營10年以上(含10年),評選當年在庫國家統計局網上一套表的規上限上企業。
二、評選條件
(一)依法納稅,經營期間無重大違反國家稅法行為,累計財政貢獻1000萬元以上。
(二)依法經營,經營期間無重大違反國家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行為。
(三)依法統計,經營期間無重大違反國家統計法行為。
(四)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社會保險金上繳率達到規定標準。
(五)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環保污染防治設施按環保要求運行,經營期間無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六)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經營期間不發生安全生產重大傷亡事故。
(七)誠信經營,經營期間無出現就業穩定、信訪穩定等重大問題。
(八)積極響應鎮黨委、政府有關工作部署,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對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一定貢獻。
(九)參評企業同時具備上述條件,予以審核和獎勵。
三、獎項設置
(一)企業推動高質量發展杰出貢獻獎
對在南頭鎮持續經營15年(含15年)以上,2020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突破20億元、10億元、5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2萬元、8萬元、6萬元,同時對應頒發金、銀、銅獎杯及證書。
(二)企業推動高質量發展菁英貢獻獎
對在南頭鎮持續經營15年(含15年)以上,2020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突破3億元、2億元、1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4萬元、3萬元、2萬元,同時對應頒發金、銀、銅獎杯及證書。
(三)企業推動高質量發展功勛貢獻獎
對在南頭鎮持續經營10年(含10年)以上的,2020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突破8000萬元、5000萬元、2000萬元的規上限上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0.8萬元、0.6萬元,同時對應頒發金、銀、銅獎杯及證書。
四、獎勵程序
(一)獎項的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成立評審領導小組,組長由鎮長擔任,副組長由各部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經科局、財政分局、建農局、市場監管分局、稅務分局、生態環境保護局、應急管理局、人社分局、綜治辦、公共服務辦、紅十字會、消防大隊等部門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經科局,負責評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獎項評審僅在2021年進行一次,無需企業提供申報材料,由領導小組各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科局牽頭匯總,各部門聯合評審后,將獲獎企業名單報黨委會研究審定。
(四)企業依法注冊、生產、經營等情況,由市場監管分局負責審核、提供。
(五)企業依法統計、營業收入、類型等情況,由經科局負責審核、提供。
(六)企業依法納稅情況,由稅務分局負責審核、提供。
(七)企業職工工資發放和社會保險金上繳率情況,由稅務分局負責審核、提供。
(八)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環保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等情況,由生態環境保護局負責審核、提供。
(九)企業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消防等情況,由應急管理局和消防大隊負責審核、提供。
(十)企業就業穩定、信訪穩定等情況,由綜治辦負責審核、提供。
(十一)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情況由公共服務辦、紅十字會負責審核、提供。
(十二)企業積極響應鎮黨委、政府有關工作部署情況由經科局負責審核、提供。
(十三)經科局上報的審核結果經黨委會研究審定批準后,在南頭鎮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經科局牽頭匯同各部門重新審核;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經科局擬定資金安排方案上報鎮政府批準。
五、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一)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財政資金管理規定使用,并按《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二)企業應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接受鎮經科局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鎮經科局重點對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跟蹤管理,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績效評價工作。
(三)企業有下列情況,經督促不按期糾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暫停財政資助、依法追回已撥付的項目資助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有截留、挪用專項資金以及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行為;
2、不配合專項資金主管部門以及審計、財政部門監督檢查,反映的項目情況不真實;
3、其他違反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
六、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市南頭鎮人民政府所有,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21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