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一圖讀懂南頭鎮支持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專項扶持實施辦法
各有關單位:
經鎮政府同意,現將《南頭鎮支持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專項扶持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南頭鎮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2日
南頭鎮支持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專項扶持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我鎮企業加快發展,支持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推動我鎮產業升級,切實增強經濟發展后勁,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根據《南頭鎮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財政每年度安排2000萬元作為支持企業進一步做大做強專項扶持資金。如符合條件的申報資金總額超過年度預算金額,則在總額控制范圍內按比例分配。
第三條企業通過市級龍頭骨干企業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四條企業首次通過全國、全省民營企業500強認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100萬元。企業首次通過中國、全省制造業500強認定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10萬元。
第五條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對主營業務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5億元、1億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5萬元。
第六條獎勵龍頭骨干企業高管。
(一)龍頭骨干企業高管是指在我鎮注冊設立、結算、納稅,并被認定為市級以上龍頭骨干企業的企業內,有助于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市場占有率的關鍵性技術和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
(二)高管須與企業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同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企業服務滿1年,年度繳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產生)3萬元以上,近三年無犯罪行為。
(三)具體獎勵標準:
1.主營業務收入年20億元(含)以上的龍頭骨干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10%~20%、20%~30%、30%以上的,每家企業高管團隊所獲得的獎勵總額分別不超過50萬元、100萬元、150萬元。
2.主營業務收入年50億元(含)以上的龍頭骨干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10%~20%、20%~30%、30%以上的,每家企業高管團隊所獲得的獎勵總額分別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
3.主營業務收入年100億元(含)以上的龍頭骨干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5%~10%、10%~20%、20%以上的,每家企業高管團隊所獲得的獎勵總額分別不超過150萬元、250萬元、350萬元。
(四)獎勵的龍頭骨干企業具體高管名單、分配方案及高管個人銀行賬戶信息由龍頭骨干企業報中山市南頭鎮經濟發展和科技信息局審定;龍頭骨干企業不得收回高管所獲獎勵或以此為由減少高管獎金等福利待遇。
(五)獎勵發放到龍頭骨干企業高管個人銀行賬戶,相關稅務由龍頭骨干企業高管個人自行申報繳納。
第七條鼓勵企業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南頭鎮企業已制訂詳細的上市工作計劃,與中介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輔導備案的,鎮政府給予一次性補貼50萬元。企業在國內或國外成功上市,募資金額5億元以下(不含5億元)并把資金投放在本鎮的,鎮政府再給予一次性補貼100萬元;募資金額5億元以上(含5億元)并把資金投放在本鎮的,鎮政府再給予一次性補貼150萬元。
第八條 鼓勵企業上新三板,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成功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即新三板)掛牌轉讓,募集資金全額投放在本鎮的,給予補助20萬元。
第九條鼓勵企業兼并重組,對本年度有開展兼并重組項目且已經重組完畢的企業,項目實施后,企業年度營業收入新增達5000萬元以上、年度新增稅收超過300萬元的,可申請一次性科技專項支持30萬元。
(一)資助對象為在南頭鎮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上年度在本鎮實際入庫稅收200萬元以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發起兼并重組的企業。
(二)兼并重組交易資助條件為,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且手續齊備并完成交割的非關聯企業交易項目,兼并重組方企業實現財務報表合并。
(三)關聯企業資產重整資助條件為,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且手續齊備并完成重整的項目,兼并重組方企業實現財務報表合并。
第四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條鼓勵企業上規上限。對獲中山市支持企業上規上限專項獎勵的企業,在市級獎勵的基礎上,鎮級再配套50%的獎勵。
第十一條鼓勵高成長企業發展。當年應稅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50%(含)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當年應稅銷售收入比上年增長100%(含)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依據《南頭鎮推動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并接受鎮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凡同時獲得國家、省、市級獎勵的項目,按其最高獎勵金額給予一次性扶持;同一項目獲得不同類別獎勵的,只給予一項扶持。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需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套取專項資金,并承擔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一切風險。一經發現并查實,除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其申報資格外,并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山市南頭鎮人民政府所有,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專項資金扶持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辦法》實施期間與國家、省、市最新政策沖突的,沖突部分條款立即終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