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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政策】《中山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
【音頻解讀】《中山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人民調解員化解民間糾紛的積極性,發揮人民調解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和諧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辦法》《中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及人民調解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案定補”,是指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民間糾紛,根據調解難易程度、涉及人員數量、涉案金額標的等相關標準,按照“誰調解、誰受益”的原則,給予人民調解員的獎勵補貼。對調解未成功但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的人民調解員,可參照本辦法給予適當工作成本補貼。
第三條 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資金實行市、街道兩級分擔機制。市級財政安排的資金對成功調解并簽訂調解協議書的一類和二類案件給予辦案補貼,由市司法局負責具體實施。翠亨新區(南朗街道)安排的資金參考《中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自行制定如下發放標準。資金應專款專用,由實施部門統籌落實。
第四條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補助的發放時間及適用范圍
(一)補助申請
對于符合補助的案件,符合條件的翠亨新區(南朗街道)調解組織,應自簽訂調解協議之日起15日內,向南朗司法所提交申請,特殊情況可延至60日,逾期不申報的,視作放棄申領補助。
(二)適用范圍及對象
1.符合《人民調解法》規定,經各級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成功的民間糾紛。
2.適用對象須符合如下條件:
(1)參照廣東省司法廳下發的《省民生實事人民調解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范指引》(粵司辦【2018】182號),為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統計在冊的翠亨新區(南朗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員以及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屬公務員身份的人民調解員除外。
(2)上述調解員屬于經翠亨新區(南朗街道)辦事處批準納入補貼的調解組織,并以該組織開展調解工作。
3.“以案定補”實行一案一補。調解成功一件補貼一件,二人以上共同調解、跨鎮區調解的同一宗案件,按一件計算。
4.調解未成功的特別重大案件、疑難復雜案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或有相關材料證明調解員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的,視為已為化解矛盾糾紛付出勞動,可參照補助標準相應類別的50%進行補貼。
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為:
(1)法院立案通知(含法院移交調解案);
(2)仲裁立案通知;
(3)商事調解立案(受理)通知。
(三)下列糾紛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補貼范圍
1.行政調解案件;
2.司法調解案件(法院移交調解案除外);
3.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4.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
5.其他不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范圍的案件。
第五條“以案定補”補助的發放條件
(一)調解主體適格;
(二)調解的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范圍;
(三)調解程序內容合法;
(四)案件卷宗制作規范。
第六條 人民調解案件等級的認定標準
根據人民調解員所調解矛盾糾紛的特點、類型及化解的難易程度,矛盾糾紛共分為四類:一類為特別重大案件、二類為疑難復雜案件、三類為普通案件、四類為簡易案件。
(一)一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30人以上;
2.給付標的在20萬元以上;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上;
4.鎮(街)以上人民政府交辦的糾紛案件;
5.到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訪或信訪的糾紛案件;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糾紛案件;
7.其他經市司法局研究認定的重大矛盾糾紛案件。
(二)二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給付標的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3.因案傷殘或死亡3人以下;
4.其他經市司法局研究認定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案件。
(三)三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給付標的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四)四類案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涉案當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復雜;
2.給付標的在1萬元以下。
第七條人民調解案件補貼標準
(一)案件補貼
一、二類案件補貼由中山市司法局認定后分別按1000元、600元發放;
三類案件每件補貼200元;
四類案件每件補貼50元;
同一案由的系列案,每增加1件為20元,最高補貼限額為2000元。
補貼金額由調解人員自行協商分配。
(二)律師獲得人民調解員身份并參與調解的另行增加補貼如下:
一類每件補貼200元;
二類疑難復雜案件每件補貼150元;
三、四類案件南朗街道不予補貼。
(三)“以案定補”資金不作為人民調解員的固定報酬,相關補貼不在薪酬扣減、抵銷。
第八條 人民調解案件審核及補貼發放方式
(一)對調解成功的案件,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按一案一檔裝訂成卷,確保內容真實,程序合法,并及時向南朗司法所申請案件補貼。
(二)南朗司法所負責本轄區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審查工作。各調解委員會應認真審查案卷,并填報如下材料:
1.中山市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匯總表;
2.中山市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申請表;
3.中山市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個人賬戶匯總表;
4.《人民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復印件及案件證明材料。
申請材料應規范填寫并蓋章。
(三)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由南朗司法所負責對各人民調解委員會上報的材料進行初審。
(四)發放方式
經審定通過的案件補貼,從南朗司法所“以案定補”經費中,直接劃撥至人民調解員的個人賬戶。
第九條 人民調解案件卷宗標準
(一)卷宗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及聯系方式;
2.人民調解現場調查筆錄和證據材料;
3.人民調解筆錄;
4.《人民調解協議書》或《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
5.適用于申請司法確認的調解案件須提供司法確認相關材料;
(二)卷宗制作要求
1.案件卷宗材料應統一使用司法行政部門印制的格式文書,填寫規范,調解協議書須加蓋人民調解員所在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2.調查、調解筆錄及相關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3.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具體,履行時間、地點明確。
4.回訪記錄記載協議履行情況,當事人對糾紛調解的意見。
5.調解糾紛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6.簽名、捺印、印章規范。
第十條 監督與管理
各調解委員會應加強對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各調解委員會在每年12月1日前,對本年度轄區內的人民調解工作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書面報南朗司法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收回已發放的補貼,并予以教育、告誡或通報批評。
1.侵占、挪用人民調解個案補助經費的;
2.弄虛作假;
3.調解協議被司法、仲裁機關撤銷或認定無效的;
4.當事人舉報,違反調解紀律,經查證屬實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一條 人民調解組織內部及所在單位內部糾紛調解工作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南朗鎮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實施方案》(中南府辦[2018]101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1月1日后發生的人民調解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司法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日后相關適用條款、修訂可制定相關決定作為附件、補充文件作為本辦法規定進行適用。
第十六條 市級補助按《中山市人民調解“以案定補”辦法》及市司法局相關意見執行,由市司法局解釋。
對于符合補助的案件,應自簽訂調解協議之日起15日內,向南朗司法所提交申請,特殊情況可延至60日,逾期不申報的,視作放棄申領補助,逾期不申報的不利后果,由申請人承擔。
附件:1.中山市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工作匯總表
2.中山市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申請表
3.中山市翠亨新區(南朗街道)人民調解“以案定補”個人賬戶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