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周禮坤、王志玲、曾家洪提出的《關于建立業主委員會協會,提升基層社區治理水平的建議》(第125179號)提案收悉,由貴單位主辦,我局會辦,現提出會辦意見如下:
關于對成立中山市業主委員會協會的建議,我局吸收采納。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2016年修正版)“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以及《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14號)等有關規定“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實行雙重管理社會組織登記事項和年度報告的前置審查,加強對社會組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把關。”
綜上所述,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應為除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成立中山市業主委員會協會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我局提出申請,我局將依法依規積極配合做好中山市業主委員會協會的成立登記工作。
專此函達。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8日
(聯系人及電話:余薇、夏文娟,0760-89817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