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辦流程
(一)謀劃選址。養老機構選址應符合相關規定,機構設立前應充分考量周邊環境、風俗民情等對后續機構運營影響。在居民住宅小區內開辦養老機構,建議在機構登記前聽取小區業主意見,屬政府公建配套物業的,出租方應提請所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在居民住宅集中區域開辦養老機構,建議事先與當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溝通。
1、對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政府可以支配用于公共服務的用房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的,需取得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有關意見。
2、我市鼓勵設立小區嵌入式養老機構,為轄區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日間照料和其它養老服務項目,建議機構規模與周邊老年人實際需求匹配,養老床位一般不超過50張床位。
(二)注冊登記。開辦養老機構必須進行注冊登記。可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申請企業法人登記,或向市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三)報建后施工。養老機構建設必須取得住建部門報建施工許可,方可進行場所建設或二次裝修。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需在住建部門進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
(四)消防審驗。養老機構必須向住建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并取得消防審驗合格或消防驗收備案手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總建筑面積大于一千平方米的養老機構屬特殊建設工程需取得住建部門合格的《特殊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總建筑面積小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需取得住建部門消防驗收備案憑證。
(五)其它條件。養老機構必須符合消防、衛生與健康、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建筑、設施設備的相關技術標準規定及要求。開展臨終關懷等醫療衛生服務的,醫療衛生服務提供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衛生健康部門出具的執業許可。開展餐飲服務的,餐飲提供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
(六)按期備案。養老機構接受老年人入住后10個工作日內,應向市民政部門備案。
二、選址建議
(一)選址范圍:養老機構設立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新建養老機構用地應為社會福利用地,選址在安全、便利的區域。
屬于利用商業、辦公、工業、倉儲等存量房屋以及社區用房、政府可以支配用于公共服務的用房舉辦養老服務機構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詳細規劃且不改變用地主體、不增加建筑面積、不改變建筑結構等無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條件下,可在五年內實行繼續按土地原用途和權利類型適用過渡期政策。
(二)選址時建議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1、交通因素:機構應設于交通方便區域,便于老人外出就醫和家屬前往探望。
2、環境因素:機構內、外環境良好。
3、配套因素:臨近醫療衛生設施、公共交通設施、公園綠地、生活配套設施。
(三)以下區域不宜設立養老機構:
1、私人住宅。
2、污染嚴重或環境惡劣區域。
3、地質災害隱患區。
4、房屋安全鑒定為C或D級的建筑。
三、運營要求
(一)機構規模。建議根據養老服務實際需求確定。集中托養型老人院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0㎡;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4㎡;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于18㎡。多人間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
(二)人員配置。應符合《養老機構崗位設置及人員配備規范》要求。
(三)日常管理。應符合《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要求。
(四)衛生防疫。養老機構應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設立健康觀察區、閉環管理區、流動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有效應對公共衛生突發事件。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5、《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
6、《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7、《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
8、《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
9、《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10、《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范》
11、《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