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中山市社會組織健康發展,規范社會組織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委、省政府《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省委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粵發〔2012〕7號)、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的實施意見》(中委〔2011〕14號)、市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等文件精神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市民政局修訂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社會組織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文件解讀如下:
一、《辦法》修訂說明
一是結合近年來社會組織扶持申報項目的經費來源、項目實際支出等情況,對社會組織專項資金主要用途、扶持申報項目的資助標準以及資金的開支范圍進行修訂完善,如將“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重復參評,且評估等級不變或下降的,不予資助。”修改為“社會組織已獲得評級資助又重復參評,評估等級不變或下降的,不予資助;評估等級提高的,資助等級間的差額。社會組織累計獲得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將擇優扶持最高額度由“項目經費總額50%”調整為“項目實際支出/凈支出50%”,增加“項目允許部分小額現金(1000元以內)支出,大額現金支出不予認定”“開展培訓、講座等活動項目,培訓費及師資費參照《中山市市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定額標準扶持”“各鎮街向市民政局申報扶持資金時有項目明細資料”“各鎮街扶持資金也必須建立相應的專項資金檔案,記錄扶持項目申報審批資料、撥款數額等”相關表述。二是刪除了與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不一致的表述。
二、《辦法》主要框架
《辦法》共七章節,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部分,共五條,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評審小組組成以及工作原則。
第二章為管理機構部分,共兩條,明確市民政局為項目實施的領導機構及職責,明確社會組織業務主管(指導)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三章為扶持范圍和資助標準部分,共三條,明確扶持資金的用途、資助標準和開支范圍。
第四章為申報條件和資料部分,共三條,明確社會組織申報扶持項目的資格條件及提交資料。
第五章為申報程序部分,共兩條,明確社會組織申報專項資金的程序。
第六章為資金管理與監督部分,共六條,明確用款單位的法律責任以及部門對資金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章為附則部分,共一條,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以及釋義部門。
三、《辦法》重點內容
(一)規定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和資助標準。專項資金的扶持范圍有:1.扶持3A及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獲得3A評估等級的資助1萬元,獲得4A評估等級的資助3萬元,獲得5A評估等級的資助5萬元。社會組織已獲得評級資助又重復參評,評估等級不變或下降的,不予資助;評估等級提高的,資助等級間的差額。社會組織累計獲得資助金額不超過5萬元。如:社會組織第一次參評獲得4A等級,資助3萬元;第二次參評獲得3A等級,不予資助;第三次參評獲得5A等級,資助2萬元,即5A等級資助金額5萬元-已獲得的4A等級資助金額3萬元。2.扶持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性活動和公共服務;3.扶持社會組織服務經濟發展;4.扶持社會組織提升自身能力建設;5.扶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誠信建設;6.扶持各鎮街建設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或設立社會組織服務機構等。
資助標準為:對《辦法》第八條第(二)至(五)項所列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凈支出50%的額度擇優扶持,扶持上限由資金主管部門根據當年資金安排統籌確定。
(二)規定社會組織申報扶持項目的資格條件:1.在市民政局登記成立,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3.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4.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5.在申報專項資金前兩年有參加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因成立時間不足兩年的,應自成立以來無違法違規行為;6.申報時沒有因各種不良行為被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社會組織異常名錄。
每個社會組織每年只能申報一個社會組織扶持發展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該項目完成后向市民政局申報,同一個項目不能多頭重復申報。
(三)規定申報程序:1.市民政局確定資助重點領域、重點項目以及數量,并向社會發布公告;2.申報單位根據公告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請;3.市民政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由市民政局收集擬定項目績效目標,按績效預算流程辦理預算申報;4.預算批復后,市民政局將申報項目提交評審小組召開工作會議對項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由市民政局在中山市民政局政務網公示,公示期為7天;5.公示期滿后,市民政局按公示名單和金額撥付扶持款,在中山市民政局政務網向社會公告。
(四)規定資金的管理與監督。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實行專款專用。用款單位應當保證資金的安全和規范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同時接受市民政、財政、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管理。
四、其他情況說明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中山市社會組織扶持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中民社管〔2019〕7號)同步廢止。
政策文件:http://www.szmaolu.com/mzj/zcgw/gfxwj/content/post_2065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