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市慈善事業發展,培養社會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建設慈善中山,由中山市民政局起草的《中山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十五屆5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19年3月7日以中山市人民政府第11號令公布,于2019年4月7日起實施。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多年來,我市慈善事業持續快速發展,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理念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加入慈善行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社會責任意識逐步增強,慈善逐步成為社會風尚和人們的生活方式。社會志愿服務制度進一步健全,志愿者隊伍進一步發展壯大,慈善行業成為提供社會服務的重要方面。政府主導、民間運作、全民參與、行業發展的慈善事業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逐步完善,形成了具有濃厚地方特色的現代慈善事業發展模式。但與此同時,我市慈善事業發展進程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慈善工作組織協調機制不甚健全,聯動合力不足,慈善力量分散,未能形成強有力的慈善工作體系;二是沒有統一志愿服務信息記錄平臺,不同機構的志愿服務信息平臺互不兼容,志愿服務數據錄入標準不規范,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不高,與國家要求還有一定距離;三是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機制的頂層設計不足,尚未使用統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臺,慈善數據統計不完整、開放共享程度不高;四是慈善事業缺乏統一的具有公信力的促進措施,不利于進一步增強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的普及性和積極性。
2016年《慈善法》正式實施,《慈善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這為慈善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據和空間。同時,我市在慈善事業發展中形成地方慈善經驗,如每年的慈善萬人行活動、慈善組織培育重點、經常性社會捐助網點、慈善冠名等,均體現中山特色,這些經驗也需要通過政府立法予以制度化。因此,為構建我市推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填補制度空缺、增強慈善工作的統籌性和凝聚力,在國家法律框架下制定一部符合中山實際、促進我市慈善事業發展的政府規章,有很強的現實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辦法》的內容
(一)基本內容。
《辦法》沒有按照章節進行體例編排。《辦法》共二十九條,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及工作原則;第四條和第五條明確市、鎮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職能部門在慈善事業工作中的職責;第六條和第七條明確了群團組織、宗教團體、慈善行業組織等參加慈善工作的方式;第八條和第九條明確了慈善工作社會化的方向和方法;第十條至第十四條提出了培育慈善組織、培養慈善人才和創新慈善方式的工作措施;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統一志愿服務記錄平臺和慈善信息發布管理平臺以及慈善信息交換共享的工作要求;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提出了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頒發慈善紀念章、發布慈善榜、慈善冠名、榮譽回贈、慈善回饋和招聘激勵等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措施;第二十四條明確了慈善宣傳交流方式;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對慈善組織的監督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社會監督;第二十九條規定施行日期。
(二)重點內容。
1、建立健全慈善事業管理協調機制,形成慈善事業促進合力。慈善事業工作涉及教育和體育、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多個部門工作,同時,還涉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僑聯、殘聯、工商聯及紅十字會等各類群團組織和不同類型的慈善組織的工作。《辦法》明確了市人民政府將發展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統籌我市慈善事業發展方向和要求,并明確了相關部門職責,對群團組織進行協調引領,建立了慈善工作協調機制,使部門、慈善組織、群團組織之間能加強溝通,緊密配合,推動工作落實,形成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合力。
2、統一、明確志愿服務記錄和慈善信息的管理、公布平臺,推動慈善數據共通、共享和公開,提高慈善數據的準確性和可用性。目前我市慈善領域存在較為突出的問題是,缺乏健全的慈善信息管理機制,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機制的頂層設計不足,尚未建立統一的志愿服務信息記錄平臺和慈善信息公布管理平臺,不同的志愿服務信息平臺互不相容,數據錄入口徑不統一,慈善信息共通共享程度不高。《辦法》規定了市民政局應當推廣使用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推動中山已有志愿服務信息平臺與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對接,實現本行政區域的志愿服務記錄標準統一,開展志愿服務數據采集和整理,實現志愿服務數據共通、共享和公開,引導志愿服務組織使用民政部指定的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建立志愿服務信息記錄。
3、提出慈善信息共享交換的機制和要求。《辦法》明確民政、公安等慈善管理和社會救助部門以及群團組織應當通過中山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交換共享慈善、救助信息,并通過中山市政府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開放慈善和救助信息,實現社會救助、慈善幫扶與慈善資源信息的對接和匹配。
4、明確慈善活動促進措施。《辦法》結合近年來我市慈善事業發展實際,適當細化歸納了促進慈善活動開展的具體措施。一是規定由市政府對為我市慈善事業作出突出貢獻者頒發“慈善紀念章”,并向社會發布慈善榜,鼓勵民間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慈善表彰活動,增強對慈善貢獻社會首肯的權威性和多樣性;二是具體提出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慈善冠名、榮譽回贈、慈善回饋和招聘激勵等措施,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開展和參與慈善活動。
5、明確民政部門對慈善組織的主管責任。一是明確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市民政部門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民政部門應當對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查。二是明確了慈善組織信用記錄制度和慈善組織評估制度,并規定信用狀況、評估結果作為資金資助、政策扶持、承接政府授權和委托事項、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評比表彰的參考依據。
三、地方特色
在銜接上位法的基礎上,《辦法》吸收了我市慈善事業發展經驗:一是規定了捐贈股權、知識產權收益、技術、有價證券等新型捐贈標的;并鼓勵慈善組織利用互聯網、新媒體技術創新慈善活動。二是總結中山慈善總會“博愛商城”經驗,推動建立經常性社會捐助接收站,為慈善捐助接收、志愿服務、精準援助等慈善活動提供服務平臺和網絡。三是提出志愿服務組織和慈善組織、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的合作方式。四是總結中山多年全民參與慈善的經驗,規定了鼓勵支持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中華慈善日”“廣東扶貧濟困日”等國家和省慈善活動日的慈善宣傳交流活動,并在每年正月十五日積極開展“中山慈善萬人行”等慈善募捐和慈善宣傳活動,激發社會慈善熱情、弘揚慈善文化。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開展慈善活動,應當根據《慈善法》及相關規定成立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慈善組織。
根據《志愿服務條例》的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志愿者服務的,可以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由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的,參照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工作的方式和注意事項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贈、觀看慈善義演、參加慈善義賣或者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等方式參與慈善工作。《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全市統一的志愿服務記錄和慈善信息公開平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參加或者組織成員參加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或者其他慈善活動,可以從統一信息平臺或者其他途徑獲取志愿服務和其他慈善活動信息,按照安排自愿參與。《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社會對慈善活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慈善組織和慈善活動進行監督,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公眾、媒體可以對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慈善活動,應當從正規渠道獲取慈善活動信息,并注意甄別信息發布者、慈善活動舉辦者身份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避免被虛假信息誤導甚至造成人身、財產損害。
政策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中山市慈善事業促進辦法》
http://www.szmaolu.com/mzj/zcgw/gfxwj/content/post_1555899.html
http://www.szmaolu.com/mzj/zcgw/zcjd/content/post_12344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