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議在《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條文件依據中增加“市政府《關于印發<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府〔2020〕14號)。 二、建議《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設立用于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的表述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經市政府批準設立,預算安排用于扶持社會組織發展的資金”。 三、建議《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五條“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表述修改為“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財務規章制度......”。 四、建議《征求意見稿》第二章第六條補充“(四)對預算執行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負責”。 五、建議《征求意見稿》第三章第十一條“資金的開支范圍以禁止性條款的方式嚴格限定使用范圍,避免出現‘一般’‘原則上’等模糊性詞語”。 六、建議《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第二十條中“市民政局依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做好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的表述修改為“市民政局依照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市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分別做好資金的績效監管和審計監督工作”。 七、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議《征求意見稿》第六章第二十二條責任追究部門刪除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