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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三)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福利工作,指導監督養老服務工作。
(四)組織擬訂并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擬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等政策、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和實施審批發放管理工作。
(七)組織實施婚姻登記政策,推進婚俗改革。擬訂殯葬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開展殯葬執法。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擔鎮(街)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承擔鎮(街)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負責依法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依法開展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工作。
(十)負責管理、使用、發放民政事業費和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一)擬訂和組織實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推進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市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以及其他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領域和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等多元參與主體。
(十四)與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中山市行政區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