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奔流教育培訓中心等3家社會組織:
經調查,你單位未按規定報送2021年度、2022年度工作報告,違反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三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民政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表》(2022年版),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屬于從重裁量檔次。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第十條等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
本單位分別于2024年10月19日向中山市奔流教育培訓中心、中山市坦洲銘師貝貝教育培訓中心,10月23日向中山市火炬開發區名卓教育培訓中心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單位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你單位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到本機關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名單(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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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科室:綜合執法科
聯系電話:0760-88889103
中山市民政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