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戶外廣告設置,消除安全隱患,提升城鎮形象,近日,黃圃鎮城市建設和管理局積極開展違章戶外廣告牌清拆行動。
行動前,城管執法人員細致摸排,對鎮內未經審批私自設置樓頂廣告、墻身廣告、遮擋窗戶廣告等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勸導教育,并發出《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當事人進行整改。
今年3月至今,黃圃鎮城市建設和管理局持續開展對興圃大道的大型戶外廣告牌開展清拆行動,拆除過程中,清拆人員利用大型吊車、氣割機等設備,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招牌進行拆除,執法人員在外圍布控拉設警戒,確保拆除工作安全有序進行。整治行動共計出動大型吊車、破拆機16余臺次,出動人員52多人次,清拆戶外廣告牌20個,共計532平方米。
整治前
整治后
相關法律法規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戶外招牌、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形美觀,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本市相關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進行管理、維修、油飾、補正、拆除或者更新。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者應當征得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要求設置戶外廣告;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拆除。
《中山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未按批準要求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或者批準設置期限屆滿后未及時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山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設置下列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城管和執法部門申請設置許可:
(一)戶外廣告設施屬于任一邊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
(二)屬于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三)項所指戶外廣告設施的(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會展、慶典、公益等活動,占用街道兩側或者公共場地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設施);
(三)在公共信息欄以外設置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四)項所指戶外廣告的(即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的宣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