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區居)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河長巡查制度》《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督查制度》《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會議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鎮河長辦(鎮農業局)反映。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聯系人:張依楠,聯系電話:23217017)
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河長巡查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落實河長巡查河流責任,明確河長巡查河流的工作要求,根據《關于印發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鎮級總河長、鎮級河長和村(社區)級河長的河流巡查工作。
第三條 河長是河流巡查的第一責任人,對巡查過程中發現或投訴舉報的問題處理負總責。
第四條 河長巡查河流可以現場巡查,也可以遠程視頻巡查,或兩者結合進行。
第二章 巡查頻次和內容
第五條 河長應加大對責任河流的巡查力度,鎮級河長每季度至少一次,村級河長每月至少一次,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的河道應加密巡查頻次。各村(社區)應組織河道保潔員、巡河員等相關人員對河道每天開展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長。
第六條 河長巡查責任河流關注以下內容:
(一)河面、河岸保潔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無明顯污泥或垃圾淤積;
(三)河道水體有無異味,顏色是否異常(如發黑、發黃、發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廢水的顏色、氣味是否異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無污水排放;匯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行業企業等是否存在明顯異常排放情況;
(五)是否存在涉水違建(構)筑物,是否存在傾倒廢土棄渣、工業固廢和危廢,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問題;
(六)是否存在非法電魚、網魚、藥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七)河長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設置是否規范,是否存在傾斜、破損、變形、變色、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
(八)以前巡查發現的問題是否解決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河道水質的問題。
第三章 巡查結果與問題處理
第七條 河長巡查過程中或巡查任務結束后,應當及時、準確記錄河長巡查日志,以紙質或信息化電子記錄等形式存檔備查。
第八條 河長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當妥善處理并跟蹤解決到位。
鎮級河長巡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安排解決,在其職責范圍內暫無法解決的,應當將問題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解決,并報告鎮河長辦。
村級河長巡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安排解決,在其職責范圍內暫無法解決的,應立即報告鎮級河長,由鎮級河長(鎮級河長辦)協調解決或由其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解決。
河長要對職能部門處理問題的過程、結果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解決到位。
第九條 河長接到群眾的舉報投訴,應當認真記錄、登記。舉報反映屬實的問題,應當予以解決,并跟蹤落實到位。對暫不能解決的問題,參照巡查發現問題的處理程序,提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第四章 監督整改
第十條 河長配合單位負責對巡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和重點項目的推進情況進行定期跟蹤督查,督查情況以通報形式予以反饋。問題的監督和整改情況,將納入河長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鎮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督查制度
為加強對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情況的督查,落實工作職責,提升工作效率,根據《關于印發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鎮級督查。
鎮河長制辦公室(以下簡稱鎮河長辦)負責組織協調督查工作。
二、基本原則
督查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協調、分工負責、分層實施的原則。
三、組織形式
督查分別為鎮級河長督查、鎮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督查。
(一)鎮級河長督查。由鎮級河長負責組織實施,對鎮級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查。具體督查工作由鎮河長辦會同協助鎮級河長工作的相關鎮直部門或者單位承辦。
(二)鎮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督查。由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實施,開展對下級全面推行河長制、落實河流管理保護職責情況進行督查。督查情況報鎮河長辦備案。
四、督查內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實施情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制定情況、河流分級名錄確定情況及工作方案實施情況。
(二)河長制任務推行實施情況。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主要任務實施情況。
(三)實行“一河一策”推行情況。主要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實施情況,河流管理保護突出問題按管理保護目標任務要求分類精準施策實施情況。
(四)河長制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的建設及運行情況。河長體系建立情況,鎮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落實情況,河長會議制度、工作督查制度、河長巡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五)特定事項或任務實施情況。鎮級總河長、鎮級副總河長、鎮級河長批辦事項落實情況,鎮級總河長會議、鎮級河長例會、鎮級河長專題會議決策部署和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上級部門檢查、督導發現問題以及媒體曝光、社會關切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五、督查方式
督查根據工作需要分為例行督查、專項督查和重點督查,可以采用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也可以通過組織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開展。
例行督查是指對河長制工作的常規性督查,每半年開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內容為工作方案制定及實施情況、河長制任務推行實施情況、實行“一河一策”推行情況、河長制組織體系和工作機制的建設及運行情況等。
專項督查是指河長制工作的專門性督查,適時組織實施。督查的主要內容為特定事項或任務實施情況。
重點督查是指對河長制工作的重點性督查,督查的主要內容為江河流庫保護管理中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督查程序
鎮河長辦、鎮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以下簡稱督查單位)根據督查事項、內容及時間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開展督查:
(一)督查準備。督查單位根據督查工作計劃或工作實際,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實施。督查單位向被督查對象發送督查通知書(采取暗訪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項、督查時間及督查要求等。督查單位可以通過聽取情況匯報、審閱自查報告和文件資料、實地查看核查、聽取公眾意見等形式開展督查。
(三)督查報告。督查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督查單位向鎮河長辦提交《督查報告》。
(四)督查反饋。督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督查單位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向被督查對象下達《督查建議書(意見書)》。
(五)督查整改。被督查對象要按照《督查建議書(意見書)》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個月內報送整改情況。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視情開展“回頭看”,組織重點督查,實行警示約談。
(六)督查臺賬。督查單位應當對督查事項登記造冊,統一編號。督查任務完成后,及時將督查事項原件、領導批示、處理意見、督查報告、督查建議書(意見書)等資料立卷歸檔。
七、督查結果運用
鎮河長辦每半年對督查情況進行一次通報。
強化督查結果運用,對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報表揚,交流推廣經驗;對工作落實不力的,通報批評,責成整改;對工作落實中弄虛作假、失職瀆職、違紀違法的,嚴格責任追究;對督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及時移送有關機關查處。
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河長會議制度
為健全和規范鎮級河長會議制度,深入推進全鎮河長制工作開展,切實做好全面推進河長制工作,根據《關于印發黃圃鎮全面推行河長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鎮級河長會議分為鎮級總河長會議、鎮級河長例會、鎮級河長專題會議。
一、鎮級總河長會議
(一)鎮級總河長會議由鎮級總河長或總河長委托副總河長主持召開。
(二)參加鎮級總河長會議人員為鎮級總河長、副總河長、鎮級河長、鎮級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鎮河長辦主要負責同志、相關負責同志。
(三)鎮級總河長會議主要研究以下事項: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
2.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的重大決策及部署;
3.總結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務;
4.協調處理鎮部門之間、各村(社區)之間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重大爭議;
5.需要鎮級總河長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四)會議具體議題由會議主持領導確定。
(五)鎮級總河長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遇重大事項,可適時召開。由鎮河長辦擬定會議方案,按程序報送鎮黨政辦審核,呈鎮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審定。
(六)會務工作由鎮黨政辦指導,鎮河長辦承辦。
(七)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鎮河長辦應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擬定會議紀要,按程序報送鎮黨政辦審核,呈會議主持領導簽發。
(八)會議決定事項,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決議執行牽頭單位應在會議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向鎮河長辦提交決議實施進度安排的書面計劃,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當年年度工作計劃。在既定期限內未完成任務的(含跨年度任務未完成分年度目標任務的),牽頭單位須在辦理時限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鎮河長辦書面說明原因及后續整改計劃等。鎮河長辦負責跟蹤督辦,對未能按要求落實議定事項或整改不到位的,上報鎮級總河長,按規定進行問責。執行中如有問題,有關單位應及時向鎮河長辦報告,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鎮級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報告。
二、鎮級河長例會
(一)鎮級河長例會由副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委托鎮政府分管河長制工作的黨委委員或副鎮長(以下簡稱分管黨委委員、副鎮長)主持召開。
(二)參加鎮級河長例會人員為鎮級河長、鎮級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鎮河長辦主要負責同志、相關負責同志。
(三)鎮級河長例會主要研究以下事項: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鎮黨委、鎮政府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決策部署;
2.落實鎮級總河長會議工作部署;
3.專題研究所轄河涌保護管理和河長制工作重點、推進措施;
4.研究部署所轄河涌保護管理專項整治工作,全鎮河長制工作推進情況;
5.協調處理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中跨村、跨鎮部門的重要事項;
6、需鎮級河長例會研究決定的其他事項。
(四)會議具體議題由會議主持領導確定。
(五)鎮級河長例會原則上每季度末召開一次。由鎮河長辦制定會議方案,報鎮黨政辦審核,呈副總河長或副總河長委托分管黨委委員、副鎮長審定。
(六)會務工作由鎮黨政辦指導,鎮河長辦承辦。
(七)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鎮河長辦應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擬定會議紀要,按程序報鎮黨政辦審核,呈會議主持領導簽發。
(八)會議決定事項,有關單位須嚴格執行。鎮河長辦負責跟蹤督辦,并及時將決議實施情況報告上報鎮級河長。對未能按要求落實議定事項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規定進行問責。執行中如有問題,有關單位應及時向鎮河長辦報告,重大問題應及時向鎮級河長報告。
三、鎮級河長專題會議
(一)鎮級河長專題會議由鎮級河長主持召開。
(二)出席人員為鎮級河長、協助鎮級河長工作的鎮直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鎮級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鎮河長辦主要負責同志、相關負責同志。具體參會人員由鎮級河長確定。
(三)鎮級河長專題會議主要研究以下事項:
1.貫徹落實鎮級總河長會議、鎮級河長例會工作部署;
2.協調解決相應河涌推行河長制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3.推進“一河一策”方案的制定、實施;
4.鎮級河長決定研究的其他事項。
(四)會議具體議題由鎮級河長確定。
(五)鎮級河長專題會議由鎮級河長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原則上每年召開不少于3次。由協助鎮級河長工作的鎮直部門或單位會同鎮河長辦擬定會議方案,按程序報送鎮黨政辦審核,呈鎮級河長審定。
(六)具體會務由鎮黨政辦指導,協助鎮級河長工作的鎮直單位或部門會同鎮河長制辦公室承辦。
(七)會議研究確定的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協助鎮級河長工作的相關鎮直單位或部門應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擬定會議紀要,按程序報送鎮黨政辦審核,呈鎮級河長簽發。
(八)會議決定事項,有關單位須嚴格執行。鎮河長辦負責跟蹤督辦,并及時將決議實施情況上報鎮級河長。對未能按要求落實議定事項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規定進行問責。執行中如有問題,有關單位應及時向鎮河長辦報告,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鎮級河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