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黃黨政辦規字〔2020〕2號
各村(社區居)委會,機關各辦(局),鎮屬各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黃圃鎮勞動爭議調解案件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黃圃鎮黨政綜合辦公室
2020年9月27日
黃圃鎮勞動爭議調解案件補助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村(社區)及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屬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勞動爭議專業性調解服務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4號),結合我鎮實際,通過“以案定補”方式對提供勞動爭議調解服務的人員進行補助,具體補助辦法如下。
一、補助范圍
各村(社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各工業開發有限公司屬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員。
二、補助標準
(一)勞動爭議人數為1至3人的補助標準為80元/批次;
(二)勞動爭議人數為4至9人或傷殘等級為七至十級的工傷待遇調解案件,補助標準為150元/批次;
(三)勞動爭議人數為10人以上或傷殘等級為一至六級的工傷待遇或因工死亡等調解案件,補助標準為200元/批次。
為防止拆案,同一用人單位,同一調解事由類別,同一申請月份,或者同一用人單位,同一申請人,不同申請事由類別的(未申請傷殘鑒定前,單獨對工傷醫療費調解案件除外),按同一批次計算補助。
三、補助條件
調解的案件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圍,調解程序合法,案件卷宗制作規范。
四、提交材料
(一)黃圃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案卷封面及卷內目錄;
(二)勞動爭議調解書及送達回證;
(三)勞動爭議調解、投訴申請表;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身份證明材料(含授權書);
(五)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調查筆錄;
(六)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機讀資料;
(七)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八)履行調解結果的依據。
五、補助核發
(一)每月10日前,調解委員會將符合補助申領條件的卷宗報送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黃圃分局(以下簡稱黃圃人社分局),黃圃人社分局對調解案件進行電話回訪核實。
(二)在下一年度初,由黃圃人社分局確定補助類別和補助金額,編制補助統計報表,經黃圃人社分局主管領導審批后,由財政分局按照規定劃撥補助經費到調解員個人賬戶。當年財政預算不足支付上一年度案件補助的,按比例發放,超出預算部分留待下一年度補發。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交材料的,不予發放補助。
六、紀律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追回所發補助經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通過拆案騙取補助的;
(二)侵占、挪用勞動調解補助經費的;
(三)弄虛作假、編造卷宗的;
(四)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認定調解無效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七、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含本數;
(二)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關于調整勞動爭議調解案件補助的通知》(黃府辦〔2014〕42號)同時廢止。
(三)本辦法由黃圃人社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