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梁志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違法建設一案,經本單位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粵中圃罰字〔2024〕23號),責令梁志敏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自行拆除位于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興業路14號違法加建的第3-5層的建筑物(加建面積共882.13平方米),至今,梁志敏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為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公告,限梁志敏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拾日內自行拆除位于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興業路14號違法加建的第3-5層的建筑物(加建面積共882.13平方米)。如梁志敏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本機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對于強制拆除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否則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中山市黃圃鎮人民政府
2025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