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鎮生態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對轄區開展生態巡查時發現茂輝工業區A區利吉路一廠房堆放大量廢棄塑膠桶,執法人員隨即對現場進行勘驗調查。
經過深入細致摸排發現,該場所無證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場內堆放廢棄粘合劑塑料桶、廢棄機油桶及廢棄固化劑桶共1853個。根據《國家危廢名錄(2021版)》HW13有機樹脂類廢物中非特定行業(900-014-13)規定,初步確認為危險廢物。
鎮生態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市鎮兩級聯動機制,與市生態環境局聯合辦案,對該違法行為立案調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上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相關當事人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巨額罰款,還要承擔生態損害處置責任,各企業要引以為戒,做到合法經營,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要求開展危廢處置工作,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合法處置。
下階段,橫欄鎮生態環境保護局將強化市鎮聯動、鎮街聯動、部門聯動,持續保持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各類危險廢物的高壓態勢,全力守護橫欄生態環境,助力高質量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