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關于印發《中山市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現就《中山市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全面建立退役軍人臨時困難補助制度,對退役軍人及其他優撫對象遭遇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給予臨時性、過渡性補助,做到兜底線、救急難,體現對退役軍人的尊崇優待。為及時幫助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緊急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五部門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辦法〉的通知》《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中山市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補助實施辦法》。
二、基本框架和原則
《實施辦法》全文分為總則、補助標準、補助程序、法律責任、附則,共五章十九條。《實施辦法》是為具有中山市戶籍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因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家庭變故及其它客觀原因,在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仍存在臨時性困難時給予適當資金補助。該臨時困難補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三、補助對象
具有中山市戶籍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實施辦法》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所稱其他優撫對象,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及在鄉“五老”人員等。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于文職干部。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補助標準
第一類:重大疾病補助。因申請人患重大疾病,在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支出,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醫療費仍然較大,家庭生活困難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含)以下的,根據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給予補助。其中,個人自付醫療費在1萬元(含)以下的,補助自付醫療費用的50%;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不含)的,補助自付醫療費用的60%,年度補助累計最高不超過6萬元。
第二類: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家庭變故補助。因申請人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突發事件或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困難,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給予2萬元一次性補助;不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2倍(含)以下的,給予1萬元一次性補助。
(三)其他客觀原因補助。
1、因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本人或家庭成員患疾病醫療費用較多、子女教育負擔過重、家庭重要勞動力部分喪失等困難原因,按規定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難,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的,每次補助4000元,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2次;不屬于低保戶、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但家庭月支出超過家庭月收入的,每次補助3000元,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2次。
2、除上述情形之外,因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本人或家庭成員出現生活困難性、情況特殊性和社會影響性較大的特殊情況,按規定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家庭生活仍存在困難的,每次補助1500元,年度累計補助不超過2次。
五、重大疾病范圍、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重大家庭變故的確定
重大疾病是指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等所規定的28類重大疾病;重大突發事件是指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重大家庭變故是指重大突發事件以外情形造成家庭主要勞動力傷亡,進而導致其勞動能力喪失的家庭變故事件。
六、補助程序
臨時困難補助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村(社區)退役軍人服務站審查、鎮(街)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核查、鎮(街)公共服務辦(社會事務局)初審、市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復核、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的程序辦理。
七、不予救助的情形
申請救助人員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法失信行為被依法依規納入失信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違反《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救助的情形。
八、對騙取補助資金行為的處罰
申請人偽造身份信息、隱瞞家庭經濟狀況,騙取救助資金的,一經查實,由負責審批單位取消救助資格,追回救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實施期限與解釋主體
《實施辦法》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解釋。
(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